浅谈“甲供材”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吴桂敏 发表于:2011-08-29 13:11  点击:
【关健词】“甲供材” 工程收入 营业税
在财务工作实务中,“甲供材”应按正确的方法,纳入工程收入总额,和工程施工收入一起缴纳营业税。根据具体情况,可细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缴纳营业税。

在财务工作实务中,常常有 “甲供材”的说法,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供料”,是建筑工程里建设方所供应材料的简称,因为按照惯例,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甲方一般是建设单位,乙方一般是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般由乙方提供建筑劳务及采购除甲方供应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甲供材是否纳入工程收入总额,是能否正确核算、缴纳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同时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可以看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甲供材的涉税核算,我们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去理解:
  一、设备由建设方提供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要注意,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是设备不并入营业额,而材料要并入营业额。这样,对于甲供材,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划分设备和材料了。这一点新条例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对于设备还是材料的区分,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列举的方式来完成的。在实务工作中,施工企业应就具体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和税务机关在材料和设备划分上有争议的,可以提请到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来裁决。
  二、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
  这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来处理。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可以看到,新实施细则的这条规定较国税发[2002]117号文发生了一些变化。此前的117号文规定,对于自产货物并提供营业税劳务,要分别征收营业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就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而不是像以前一并征收增值税了,而且这里也不再强调需要具备117号文的两个条件了。同时这里要注意,以前,我们对于生产型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是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而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则应分别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从财务工作实务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既销售自产货物又安装的,这个规定实际是十分有利的。建筑安装劳务的税率是3%,如果一并征收增值税则销项税额的税率为17%,可以看出该条对既销售自产货物又提供安装劳务的企业还是比较有利的。
  三、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同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对于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已有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上面规定,对于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并不是简单的说就是将设备并入安装劳务价款征收营业税。我们要按混合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果该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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