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雪莹 发表于:2015-01-15 13:45  点击:
【关健词】金融税改,营业税,税收优惠
【摘要】“营改增”是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金融税改也是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动力。本文从现状出发分析中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计税方法进行评析,在综合考虑金融业特殊性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后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一、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金融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融资租赁等,其营业税税率为5%。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加上营业税征收的重重弊端,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当前税制结构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我国目前金融经纪业务、贷款、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务(法律规定免征情况除外)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这严重阻碍了金融业的专业化分工,分工越细的企业所负担的营业税越多。
  第二,双税并存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延续性。一方面,金融业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购进货物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不能扣除;另一方面,增值税应税行业从金融行业所购买的产品及服务中所承担的也无法得到扣除。
  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其必要性。
  二、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然而到目前为止该政策依然没有全面推行主要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税基难确定。1.课税基础无法准确计量。金融商品的价格不仅包含本身的增值额,还受宏观经济等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违约风险等,因此无法准确衡量其增值额。2.进项税额抵扣难以确认。金融业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如何衡量?增值部分如何确定?这是金融业“营改增”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二,税率难统一。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等等,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若对所有行业制定相同税率显然不太合适;但若分别拟定,税率层次过多,又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作为中性税种的优势,同样会带来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
  三、国外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经验的借鉴
  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国外通常的做法也是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基本的免税法。基本的免税法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服务或隐性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对贷款、银行账户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884C零税率,对金融咨询、保险业务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新加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根据规定,新加坡对较大范围的向国内客户提供的“核心”金融服务给予免税。但如果这类服务是与咨询服务一同提供,则要缴纳增值税。为增强金融部门的竞争力,尽可能地避免重复征税,新加坡同意金融机构对进项税额的抵免。金融机构须严格区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客户的免税服务与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前者可享受零税率的待遇。
  综观各国对金融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免税法仍然是当今世界增值税征收的主流方法,缩小的免税法、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等都是为了克服免税法某些缺陷而做出的修正。
  四、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计税方法的评析及建议
  由上可知,虽然世界各国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创制出各具特色的制度,这也表明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是大势所趋。
  (一)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计税方法的评析。我国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作为金融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而欧盟国家将金融服务分为显性收费金融服务、隐性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金融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虽然避免了基本免税法区别计税的高税收征管成本,但是在我国以票扣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简易征收一来没有考虑到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对税基确定的影响,二来也未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链条连续性问题。因此,很多人认为金融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之前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并无大的区别。
  (二)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计税方法的建议。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既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工作。如果按照财税[2011]110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计税.在遵循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下,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税率的设置。
  从长远角度,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税制改革应当有所突破,不能因为金融领域税基难以确定而简单规定对金融服务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具体方案可以参考欧盟国家的免税法,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对于出口金融服务,为了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之实行零税率;对于显性收费金融服务,如保险业务,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征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对于隐性收费金融服务,由于其收入隐藏于相关的差价中难以准确计算进项和销项业务额,可以采用收支流量法计量。
  另外,考虑税收优惠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十分明显,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也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的这一调节作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应当延续。当然,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助学贷款等,可以规定对之免税或者规定较低的税率,以体现国家对这些行为的支持和帮助。这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哈维·S·罗森(Harvey.S.Rosen)、特德·盖亚:《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吴晓求,王广谦:《金融理论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简介:陈雪莹(1994-),女,汉族,宁夏固原人,重庆大学软件学院,本科学历,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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