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理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建华 发表于:2010-09-16 09:33  点击:
【关健词】税制体系;税制原理;征税对象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把已经明确的方向规定下来,才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项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应是明确和理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并用权威形式予以公布。

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五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这些规定为我国当前税收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确定了任务。本文认为,在完成这些任务时,要明确和理顺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这样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为以后的发展预留空间。
  
  一、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有称税法体系的)应由该国的税收基本法加以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所有税种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分类来形成税制体系。有关学者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一般把我国税种分为4~5类,形成现行税制体系:
  (一) 流转税类(也有称货物和劳务税)。这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
  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
  (二) 所得税类。这是以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主
  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 财产税类。这是以拥有应纳税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主要包括房产
  税、契税。
  (四) 特定行为税类。这是以税法规定的某些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主要
  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五) 资源税类。这是以开采或使用某些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主要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有学者把第三、四类合并成财产行为税,那么就形成了四类。在具体税种的分类归属中,不同的学者略有出入,但大体上是以上这种分类。
  把具体税种按类别分类,形成一个国家的现行税制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我国没有统一权威的税种分类来形成税制体系,就存在着应一时之急,图一时之快来修改征税范围,没有整体长远的考虑,搞乱原有税制体系的现象,使得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缺乏长远稳定的方向。
  
  二、交通收费并入消费税,违反税制原理搞乱税制体系
  
  2008年临近年末,为了赶在2009年推行已酝酿多年的养路费改燃油税的改革方案,并予以简化,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把消费税产品油税目中的汽油定额税率由0.2元/升提高到1.00元/升,柴油由0.10元/升提高到0.8元/升。
  这种应急图快的做法虽然快捷省事,却违反税制原理,搞乱原有税制体系,留了后患。理由如下:
  第一,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一些特殊消费品,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过度消费对人体健康、社会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烟、酒、鞭炮、焰火;奢侈品的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成品油、耗能的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税具有税收调节特殊性,它有引导消费方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而把具有受益性质的6项交通收费,并入现行消费税,两者混在一起,名不正言不顺,会留下后患。
  第二,我国现行消费税中的燃油税收大大低于欧盟和美国,这对中国来说是无法可持续发展的,增大燃油税收进行特殊调节是一种必然趋势。消费税中的燃油税收是一种非中性的特殊税收,而消费税中的交通收费税收是一种中性的受益性质税收,以后需要提高燃油税收的消费税,会引起大多数不了解税制体系结构的社会公众的强烈抵触和反感。
  第三,把征收目的不同,使用方向不同的消费税中的燃油税收与交通收费税收合为一体,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税收,对社会容易引起误导,还扰乱财政预算会计科目的设置,不方便税收下拨和监管。
  第四,把6项交通收费改成汽油、柴油消费税,那么,使用燃煤、液化气、生物燃料、电力、其他新能源的车船,其养路费、航道费等交通费如何去收呢?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缺乏权威的税种分类,来规定每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和目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规第一条只规定了纳税人。
  建议把交通收费列入“消费税附加”或干脆设立“交通维护建设税”。
  
  三、现行资源税名称太宽、内涵太窄,缺乏发展空间
  
  对使用自然资源征税是一种世界性的惯例,随着不可再生资源的减少,人口的增多,资源税收的增加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名称是资源,其内容只有很少的一些自然资源,只有原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盐。显然现行资源税是名不符实的。这对当前我国节约资源的理念树立,今后开征其他资源税收十分不利。
  建议把现行资源税改名为“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名为“土地资源税”,以后还可以开征“水资源税”、“环境资源税”等。
  
  四、应该明确和理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当前我国由全国人大立法的税收实体法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1个税收程序法,其他实体税收法规全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的授权立法。
  虽然现在进行税收基本法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对我国现行税制体系进行权威的规范,却是当务之急。建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国务院批转的形式来规范我国税制体系,规范我国税种的分类,具体规定每一个税种的征税目的和征收范围,这样可以使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深化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空间。
  
  参考文献:
  [1]刘静.国务院批转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解放日报》2010.6.1
  [2]刘佐.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1版
  [3]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年7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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