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债务危机的实质与治本方略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崔潮 发表于:2010-10-15 23:39  点击:
【关健词】乡村债务;乡镇财政;债务危机;治本方略
乡村债务危机是困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重大因素之一。它不仅是财政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乡村债务危机的实质是软预算约束下债务主体追逐净收益最大化,由于还债链条中断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并发其他不利于稳定与发展的问题。化解乡村债务危机的根本方

乡村债务危机,是由于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收不抵支,而且依靠可用财力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偿付所欠债务,进而引发乡村组织信用破产,导致公共权力难以发挥公共职能,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状态。乡村债务危机会导致农村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退化和异化,损害政府公信力,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阻遏地方资本正常运行,恶化农村投资环境,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潜在威胁。乡村债务危机是乡镇财政危机的间接表现,其发展的结果是乡村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和社会治理危机。从现象探究其实质,剖析深层次成因并对症下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村债务危机概述
  
  我国乡村债务额度大、债务面广、债务跨越年代久远,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巨大隐患。截至2004年底,河南省2236个乡镇中,负债乡镇2148个,负债面达96%;48858个行政村中,负债村45062个,负债面达92%。据财政部科研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推算,2005年底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亿~10000亿元之间。全国有大约65%的乡村负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负债面更大,几乎乡乡负债,村村欠钱。
  乡村债务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90年代剧增,21世纪初开始清理。影响乡村债务增长的主要因素,在各个阶段有所不同,其一般演变顺序是:兴办乡村企业——举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缴税费——债务生息。80年代中后期,中西部基层政府把大力发展乡村企业视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法宝,出面担保为乡村企业取得信贷资金。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过剩经济阶段后,由于资本规模小,技术层次低,更无力进行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很多中西部的乡村企业在工业结构变动中纷纷被淘汰出局,欠下大量金融机构贷款。20世纪末,乡村组织在改善投资环境以及达标升级的名义下,大量举办高标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市场、工业园区、政府办公楼院等,资金的部分来源于建筑单位垫资、金融机构及单位个人贷款等,形成大量债务。改革开放以来,各政府机构的“办公成本”急剧上升,在不同地区发展差距扩大,人员增多,工资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不断提高且呈刚性化。各级官员在攀比中要求提高福利待遇的压力持续存在。在财政支出压力下,完成上级的税费收入指标,以及债上生息,是引起乡村债务攀升的持续性原因。1998~2001年,村级债务总额从1932.6亿元增加到2796.9亿元,增长了44.72%,主要原因是完成税费上缴任务借款。
  2002年全国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乡村债务危机显性化。具体表现在:第一,乡村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退化和异化,基层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难以实现。在高利贷债主是乡镇干部及其亲友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高利贷和权力相结合,政府出卖公共权力给债主,将会更严重地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拖欠工程款导致对农民工工资的连环拖欠等,造成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债权人对政府还债绝望,有可能站到政府的对立面,进而瓦解政府的散布性支持基础。第二,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社会资本和资金运行链条中断,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乡村债务到期不能偿付,债权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经济行为无法形成合理预期,严重影响地方的资本运行,恶化了地方的投资环境。乡村企业被乡村债务拖垮不是个例。第三,农民负担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农村于群关系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2006年,全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启动。2007年开始,全国对“普九”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了清理并“锁定”。截至2009年底,14个试点省份已基本完成了化解“普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17个非试点省份和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基本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等基础工作。
  
  二、乡村债务危机的实质
  
  债务是经济主体在交往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势必影响该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持续参与的信用和资格。2002年,全国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固定农民负担,用新的农业税替代原来针对农民的多种税费,用中央转移支付替代部分乡镇财政收入减少部分,乡村组织不得搭农业税的顺风车向农民收费、摊派。2004~2006年,全国开始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取消农业税,用上级转移支付替代乡镇因此减少的财政收入,乡村组织向农民收费、摊派的农业税依托彻底消失,前期的农民负担问题这时转化为潜在乡村债务危机。
  
  (一)乡村债务危机可简化为乡镇财政危机问题
  乡村债务的主体,即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属于行政、事业和企业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首先,乡镇政府是一级行政组织,主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主权在基层的延伸。乡镇政府债务体现为乡镇财政赤字,乡镇政府债务危机表现为乡(镇)财政信用危机。其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属于事业法人,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再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法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理论上应由其自身负责,出现债务危机,可采取破产清算的方式解决。但由于中国处于转轨社会的现实,造成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债务形成过程中,与乡(镇)政府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是在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干预下,或由于履行某种公共职能而形成的。因而这些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下的债务,带有乡镇政府衍生性特征,成为乡镇政府的间接或隐性债务。
  
  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镇政府来自乡镇企业和资源出让使用方面的税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财政收入项目没有变化。但来自乡镇企业和资源出让使用方面的税费收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差异很大。1996年我国进入过剩经济阶段后,来自乡镇企业和资源出让使用方面的税费大幅下滑,起步晚的乡村企业受到重大打击,成为引发乡镇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改前来自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的乡镇财政收入,被税改后的农业税和上级转移支付所取代。在深化税改过程中由于免除或降低农业税税率而减少的乡镇财政收入,往往由上级增加的专项转移支付来弥(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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