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宜闪 发表于:2014-04-24 13:44  点击:
【关健词】陪审团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法官 陪审制
要想成为行政法官,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选拔流程,担任行政法法官一般要求要有律师经验,并要求曾经参加过涉及行政法、行政诉讼的正式听证。行政法官的选拔流程可简要归纳为:首先,要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

  要想成为行政法官,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选拔流程,担任行政法法官一般要求要有律师经验,并要求曾经参加过涉及行政法、行政诉讼的正式听证。行政法官的选拔流程可简要归纳为:首先,要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通过后列入一个《登记表》(登记是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列);当行政法官有空缺时,有关权力机关就到人事管理署查询,人事管理署送选成绩为前三的人;最后在三人中选择。
  行政法官在行政程序中的作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法官的作用。行政法官在行政程序中,始终处于一种积极的状态,他要负责行政听证程序的进程,还得查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事实,要主动的询问证人等。行政法官在行政程序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某问题进行澄清,也可以主动调查案情。行政程序与一般的民事、刑事程序差别很大。
  而对于陪审员的选定,则非常简单。美国公民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以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陪审员普遍都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陪审团是建立在陪审员的良知、朴素是非观和几乎没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来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
  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求行政法官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要能在案件中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用理会任何来自外部的命令或指示,要独立认定案件事实,在审理案件时要有独立作出裁决的能力。行政法法官在行政程序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行政法法官有助于缓解迅速增多的现代行政纠纷,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之不断提高,使行政审判面临着艰难的现实困境,走出困境的关键是行政法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而一旦陪审员介入行政案件,会使很多案件游离于法律解决途径以外。
  五、陪审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发展及其问题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的陪审制虽然都是陪审,却有质的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应当肯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公正司法做出了贡献,但最大的不足就是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审判经验不足,很难摆脱“陪衬”的地位。“合议庭里面一个陪审员,其余两个都是专业从事研究的,要发表不同意见,很困难。陪审员往往是在法官不足的时候起弥补作用,‘陪而不审’的情况很普遍。我们讲‘人民参与司法’,但实际上都没有进入审判核心环节,原来的旁听、法院开放,都在外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审理案件,主要有两项工作要做,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来作出裁判。人民陪审员或者来自普通民众的陪审团,在哪一项工作上有优势呢?首先,在查明案件事实上,从事其他工作,临时赶到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者匆忙组成的陪审团的作用都大大逊色于法官。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面对繁多复杂的法律,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是很难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来做出裁决,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都没有这个能力。
  六、结语
  美国陪审团制度取得的丰硕成绩得益于其成熟的宪政环境、自由的社会氛围、深厚的民情积淀等铺垫。当然,任何制度都不会是百分百完美的,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个案存在严重不公、种族歧视等,是人们对陪审团审判的合理性提出的质疑。在美国,陪审权既是美国公民的权利,更是一项义务,美国人很重视他们请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然是在民刑事诉讼中。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与美国公民心目中陪审团审判的神圣地位相比较,尽是尴尬和无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命运需要学者们正视和思考,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进程中急需解决的是如何摆正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位置,而不是推广陪审团制度。目前的要务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积极的作用,而不再只是审判的“陪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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