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存在之必要性探讨(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林毅坚 发表于:2011-12-09 10:31  点击:
【关健词】社会纠纷 实体价值 程序价值
之所以提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也是诉讼法存在必要性的一个论据,是因为法律(当然包括诉讼法在内)与秩序具有天然的联系,法律与秩序是一个有机结合体,作为规则的集合体的法律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秩序无处不在。大

  之所以提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也是诉讼法存在必要性的一个论据,是因为法律(当然包括诉讼法在内)与秩序具有天然的联系,法律与秩序是一个有机结合体,作为规则的集合体的法律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秩序无处不在。大到宏观宇宙,小到微观分子,都有一套秩序在运行着。秩序又是无物不需的,大到星际运行,小到虫鱼鸟兽,都依循一定的秩序。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做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有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⑨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亦然。只不过自然界的秩序多与规律相联系,而人类社会的秩序则同一系列的规则密不可分。可以说,社会秩序与规则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没有一系列规则,社会秩序难以维持。而法律又是一系列规则的有机集合体,因此,法律与秩序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在阶级社会中,没有离得开法律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法律与秩序甚至被等同视之,如奥古斯丁就认为: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就是社会秩序。⑩
 此外,秩序与美经由和谐而达到特定的一致。美不局限于和谐,但和谐是一种美。和谐不能等同于秩序,但秩序的存在则意味着起码的和谐。而和谐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目前所需要的。秩序的稳定意味着利益各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均衡,故而均衡是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则。均衡又包括对称性和平衡性,这两性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中都有体现。契约法的对等、妥协,诉讼法的两造对抗结构,公民个人与国家在权利体系中的对应配置,法律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公法与私法的对偶等等,无一不是均衡的体现。
  而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各种复杂利益关联的关注超过对于个体利益之衡平的考量,寻求的是一种整体公平。也许这会使个案出现不公平,但却能抑制不公平的个案的数量的增长,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利益的权衡。整体的公平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有利于在此案中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当事人有机会在另一例个案中得到公平对待。否则,秩序不维持,社会运作机制遭破坏,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连基本的生活权利都丧失了,更逞论运用诉讼机制来维权了。在这个意义上,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同理,存在一个不够完善的诉讼机制比人们利益受损时无处寻求解决的境况要好得多。因此,目前所产生的“司法不公”等现象应遭批评,并努力完善,但绝不能成为否认或轻视诉讼机制作用的理由。
  四、结语
  综上所言,诉讼法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一个历史的、不可更改的进程。我们需要诉讼法,需要它实现实体法所确立的权利,需要通过诉讼实践来发现实体法规定的缺陷及不足,需要为人们提供一个救济的强有力的途径。我们需要法治,所以我们反思诉讼法的存在,反思如何将诉讼机制变得更完善,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注释: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夏锦文,刘志锋.论诉讼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江海学刊.2001(2).
  ②夏锦文,刘志锋.论诉讼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江海学刊.2001.
  ③这是1999年诉讼法年会讨论的热点之一.
  ④自江伟.民事诉讼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邹学荣.民事诉讼法价值新探.探索.2003(1).
  ⑤齐树洁.民事程序法的意义.法学评论.2000(1).
  ⑥邹学荣.民事诉讼法价值新探.探索.2003(1).
  ⑦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⑧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北大法学文存(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⑩[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吕世伦.法理念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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