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干涉参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路(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荣刚 发表于:2011-05-23 11:19  点击:
【关健词】企业社会责任;商业干涉;制度变迁进路
由上述分析可见,道义说教和外在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责任建设,但更好的选择是启发社会责任意识能与企业自身利益关联,强化监督能给企业形成内在约束。本文认为借助现代商业干涉主义这一新视角对CSR的建立

 由上述分析可见,道义说教和外在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社会责任建设,但更好的选择是启发社会责任意识能与企业自身利益关联,强化监督能给企业形成内在约束。本文认为借助现代商业干涉主义这一新视角对CSR的建立动因进行分析,是可行路径。
  三、商业干涉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变迁与实现
  (一)商业干涉提供激发的混合动力
  1.商业干涉。商业干涉的内涵在于充分运用现代社会企业间日趋密切的关系,认为随着整体社会分工的细化,无论是产业链内还是相关产业链之间,企业决策行为也随着这种趋势而受到更强的外部影响。商业干涉主义的兴起意味着现代企业不会在市场竞争中独善其身,其内部事务的决定极有可能受到其他企业的影响,在CSR方面同样如此。Miles等(2004)研究发现“社会责任认证”对基于全球供应链的国际商业活动产生潜在的影响,在全球责任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16]Morphy、Erika (2000)提出了供应链上的“血汗工厂”,不仅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也应保证其契约运营商在社会责任方面也是干净的。[17]企业之间存在CSR建立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更为明显。
  2.初级行动集团的确立。在制度变迁中,最有动力和能力率先推动某一制度变迁的主体,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在我国CSR建设中,目前最有积极性的是政府、社会公益组织、媒体和公众,但这些参与者不是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他们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和要求企业由意识到意向、由意向到意图、从意图到行动的实现。当企业实质性地参与社会责任建设,而且要带动和要求后来者积极参与,才能被视为初级行动集团。因此,实质和持续推进中国社会责任建设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应该是以社会公益组织和政府相关引导机构为先导,拥有较高市场地位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共同组成初级行动集团,推动商业链条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即次级行动集团参与CSR建设。这些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由于其不同凡响的干涉能力,能激发其他企业,推动形成全面、广泛参与的社会责任建设局面。因此,保障龙头企业具备担任初级行动集团的意愿,就成为关键问题。
  3.初级行动集团的动力来源。一是企业公民的荣誉感和责任感。CSR要求企业要兼顾相关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实现。CSR的建立对企业品牌建立、激励员工、广告效果、树立形象和声望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甚至在某些行业或产业还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市场推广效果,从而在总体上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成长。二是超额经济收益。越是受到公众关注的企业,因为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所获得收益也就越多,因而其建立CSR的外在动机也就会越强。三是对产业地位带来的控制能力。龙头企业在现代商业网络中的控制性地位决定了其有能力干涉产业内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社会和消费者的充分认可。中小企业却需要面对“商业干涉”,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被排斥在供应链之外。因此,尽管迎合“干涉”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拒绝“干涉”所造成的潜在成本更不容忽视。
  (二)中间发散型变迁的层层激发
  1.政府指导、社会实施、公众关注。在龙头企业率先进行社会责任建设,对产业内相关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商业干涉后,还要充分运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力量对相关主体施加影响。在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是很多社会问题和自然灾害等社会救助事项的实际承担者,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同时,社会组织鼓动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建设与企业没有本质冲突,也较易获得企业认同和支持。另外,政府应当承担起法规制定和管理责任,公众关注主要从媒体的舆论来体现,他们共同形成了社会对CSR的期望和要求。
  2.公民社会与企业公民。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是通过鼓动和情感解决问题。公民社会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责任社会,公民不仅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法律,也同样重视法律之外的软性规则,把个人道德看作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针对中国企业来说,作为企业公民就要大大方方谈社会效益,企业捐钱给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了,政府或机构就要给企业回馈信息,信息回馈能给予持续激励,能保障CSR的承担长期化、持续化,而不是一次性。这也同样要求,即使是非盈利性的社会责任活动,也需要以项目对接的方式去完成,明确社会责任项目的绩效,从而形成对各主体的激励,保障这一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商业干涉激发下的持续演进
  诱致型变迁是指面对潜在收益的微观个体或群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初级行动集团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制度创新,并引发次级行动集团确认,在两个行动集团的共同推动下最终形成符合发展趋势的制度演进。因为初级行动集团是拥有特殊竞争地位的龙头企业,当其作为制度变迁的推动主力时,制度变迁既不能归为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变迁,也不能界定为众多企业自发追求的诱致型变迁,本文在此把它界定为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扩散型变迁(中间型变迁一般是地方政府推动)。
  揭示变迁过程的类型,核心的价值在于其带来的变迁稳定性,各参与主体由初期的半被动、半附从,到变迁后期的因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回报而全部主动参与,能够达成商业干涉下CSR建设的整体共识,从而形成了各类企业主动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建设的诱致型变迁效果,(图2)因其参与主体取得了最大限度一致,成效最显著、最可持续、最不可逆。
  (四)商业干涉激发CSR实现
  商业干涉可以对CSR承担形成重要影响,这些影响的发生及实现条件、传导机制对于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效果有深切的影响,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1.在纵向产业链中的实现。产业链中的三个最基本单位——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都受到外部力量要求建立CSR的压力。该压力来源于法律、道德因素、竞争需求、公众力量等。
  作为产业链的主导者,销售商受到的压力是最大的,出于品牌维护、企业形象、社会影响等多因素的考虑,其建立CSR的动机是产业链中最强的。但是CSR中所包含到的诸如产品质量、员工待遇、环境利益、社会利益等如此多方面的要求,凭借单一力量显然无法全部实现。此时,该企业为了实现建立CSR的良好目标,就会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实施商业干涉,开始对其上游的生产厂商施加建立CSR的内部约束,实行诸如产品质量控制、社会利益实现等多方面的要求。供应链中的生产商利用实力开始的商业干涉,使CSR在产业链中的内部约束得以形成。因为企业必须在产业链中继续生存,所以此时的内部约束很可能远远大于社会公众对该生产厂商的外部压力。同样,生产商为了保证其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会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原材料供应商改变行为。最终基于商业干涉而产生的价值链中的CSR建立约束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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