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蒋利芳 发表于:2013-10-20 20:28  点击:
【关健词】司法独立 审判管理 法官 法院
摘 要:我们必须看到,法院工作中一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案件有关,都与管理有关。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而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我国目前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一.司法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内涵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政治层面而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独立;第二层是指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指法官独立,既需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更特别强调法官个体的自主性,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的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①
  二.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与司法独立精神的冲突
  在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审判业务庭的庭长乃至法官既是审案者又是管理者,还是监督者。"由于目前业务庭的划分和收案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科学性,导致彼此交叉、职能模糊、机构重叠、人员增多、力量分散。"②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与司法独立精神产生了一些冲突。
  (一)机构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明确,缺乏应有的审判管理权责部门。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管理职能分散于研究室、立案庭和其他业务部门,且审判管理流程仅局限于一般性程序问题,对审理判决的重要和关键环节缺乏过程控制和有效监管。"如果不强化管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很难实现。"③
  (二)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直接后果就是法官不仅要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还要负责安排开庭时间和审判地点,甚至填发开庭传票,亲自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辅助事务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务缠身,不能集中精力办案。
  (三)诉讼法与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具体操作与诉讼程序不协调。缺乏完整的审判管理体系,审判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大量的审判事务性工作由办案法官自行承担,其结果是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繁杂事务排挤了审判业务,审判工作的进行收到掣肘。④
  (四)审判管理片面强调对法官的监督,而忽视对审判工作和法官的服务。从当前我院的审判管理看,工作重心主要落在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上,这种侧重通常会偏向于制约和监控法官的诉讼行为,比如案件评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这样的制度设置,在现阶段法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大背景下,应该说是合理的、必要的,但对于审判管理的理解却是不全面的。这种审判管理方式通过强制命令和自上而下的监督,仅仅是体现了管理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管理柔性的一面,特别是将法官仅仅当成了审判管理的对象和客体,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相符合。
  三.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的具体措施
  不管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设计之初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已经有目共睹。如果说这一体制形成之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和法官的素质决定了这一体制的合理性,那么在我国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在法学教育的膨胀和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带来的法官素质显著提高的今天,在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网络覆盖面日益扩大带来的对司法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在司法独立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再用过去的审判管理体制约束今天的司法活动,就明显不合适了。这种审判管理体制也许在客观上会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总的来说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司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障碍,影响我们司法独立,对它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因此,笔者提出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
  从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看,法官和法院之间是一种服从与管理的关系。针对这个情况,应逐步弱化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色彩。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院长、庭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法院内部或审判庭内部的组织、协调和行政审理工作。审判庭的设置既是区别不同性质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便于司法行政管理的需要。审判庭本身并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所以具体案件的审判并不是院长、庭长的法定职责,而是法官的法定职责。这就意味着,应逐渐过渡为院长、庭长不再审批决定案件,不再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负责,要变院长、庭长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上,应在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和加强审判监督上下功夫。将审判管理的重心移至审判事务管理。"从管理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出发来思考组织(单位)决策,是现代组织管理学的基本方法",因此围绕审判并以法官为中心来确定审判管理的范围、内容是现代管理学的基本要求。⑤
  (二)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构建审判管理的多重防火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三)提升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抬高法官资格门槛,把好法官入门关;对在职法官实行不定期培养,不定期考察,使法官在审理之暇不断充电、更新知识、创新理念;对法官进行量化考评,不定期总结,从案件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培养实践经验;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经常进行人事调动,异地同级法院之间进行岗位互换,防止人情案件的出现;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四)建立法官保障制度,对法官履职给于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西方多数法制健全的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法官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免职或调离。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法官队伍稳定,另一方面是免除法官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法官的经济保障主要是给法官必要的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薪水待遇。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