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业务的合理认识与法律问题的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宜 发表于:2011-10-26 09:46  点击:
【关健词】债转股;内涵及操作流程;法律问题
债转股是政府出台的解决企业负资产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政策确实能够使企业的不良资产得到流转,但是也因此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案例介绍了债转股业务的内涵及操作流程,阐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前言
  在我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需要的资金主要以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形式供给,而生产资金则是将财政划拨与银行贷款相结合起来。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那以后,政府开始试图将基建资金由拨款改成银行贷款的姓氏,80 年代国有企业用来更新改造的资金已经全部改为银行贷款。在生产资金上,80 年代初也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支付。然而这一“拨改贷”政策没有能够改善企业结构混乱、效率低、负债率高等状况。为了大中型企业摆脱这一局面,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到90 年代末开始实施“债转股”政策。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灵活形式使“债转股”拥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尽管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企业的偿债能力,加快融资,可是转化为股权的毕竟是企业的不良资产,这样必然会存在很多弊端。
  二、债转股业务的认识
  债转股,主要是指将企业债权人的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和要实行债转股的企业间,形成了持股和被持股抑或控股和被控股的关系。金融资产的管理公司会成为企业暂时性持股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也必须履行股东的义务,等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之后再通过转让股权以及上市流通之类的途径收回其投人的资金。
  从法律上来说,债转股当中的“债”指合同上的债,合同上的债在“转”的过程中成为股权的形式出现。所以,债权是指还本付息,股权则是指存在风险的红利。由于债转股的成本和风险受到法律和政策的影响较很,债转股必须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政策规范化运作。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持,但债转股方面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任然没有,这应该是债转股最大的风险。
  我国第一件真正意义上的债转股案例是北京建材集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团之间的案例。双方签署了北京水泥厂的债转股合同协议。这份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债转股在我国的开始。1999年6月,北京水泥厂欠下中国建设银行长期贷款本息达 9.7亿元,短期贷款本息 3435万元,已经远远超过其所有的权益,负债率为 117.4%。9月2日经国家经贸委商议,北京水泥厂的总公司--北京建材集团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对北京水泥厂进行资产评估后,按照债转股原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明确的债转股方案。债转股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北京水泥厂70%的股份,而同时北京水泥厂的资产负债率由117.4%下降到了32.8%。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债转股主要是指,将国有企业欠商业银行的没有办法、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的一部分,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金额,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股东,持有企业的股份。
  三、债转股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对外投资的金额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在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只需100亿人民币,而在债转股后公司的对外投资将会远远超过公司法的限制性。同时,如果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和接受转股的企业共同出资来建立新公司,接受转股的企业对新公司的投资也通常会超过50%,这些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
  (二)新公司投资人中职工拥有股份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的协议签署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和转股的企业或者出资人一起建立新公司,在实施过程中,通常职工也会是转股企业的出资人,那么这时应该怎样判断他们出资的合法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会主要指专门进行企业内部的职工拥有股份的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维护出资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这样一种组织。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出资额为度量标准对持股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职工持股会则以其全部的出资金额为标准对企业负担责任。公司内部的职工持股会当中的会员是指出资的职工,职工持股会的注册资金依据各个员工投资的多少来确定;职工持股会中设立理事会,理事长是其法定的代表人。然而公司的总经理不能够同时担任职工持股会的理事会会长,职工持股会不设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独立的民事团体,有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拥有社团法人资格。
  由上可知:职工持股会可以视为新公司的出资人。然而,当职工持股会视为新公司的投资者时还应该注意这些问题:第一,要验证职工持股会是否有合法资格,也就是说是否经注意的是要从社会稳定以及新公司能够顺利发展的角度出发,考察员工是不是自愿出资的。我们认为最好特别立法中能直接规定职工持股会作为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性。
  (三)成立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企业资产中占据重要组成的部分,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根基,国有企业债转股业务都包括:原来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会转移给新公司,同时,国有企业本身占用的土地大部分会划拔为国有土地处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都要求新公司有偿使用国有土地。若国家不针对这一债转股问题发布新的政策,施行债转股以后,原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必然要有偿使用,那么企业就将“额外”流出现金。
  四、结论
  债转股这一政策固然是个解决企业呆账的好办法,但并非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债转股绝不能随波逐流,要重点扶持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型以及特大型企业,扶植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现阶段的债转股的施行必须要有一个限度的调控。在限度之内,处理好转还是不转以及债转股的金额的现实问题,处理好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问题,让债转股真正成为一个让企业起死回生的灵丹。
  参考文献:
  [1]钱文菁.债转股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副作用[J].广西会计,2000(10).
  [2]何永德.目前债转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0(09).
  [3]栗红宇.债转股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1(03).
  [4]彭继民,史月英.关于“债转股”问题研究综述[J].宏观经济研究,2000(01).
  [5]雷俊.债转股政策的经济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02.
  [6]徐瑞萍.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与“债转股”[J].经济师,2001(01).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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