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法律规范失效问题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庄阳 发表于:2011-10-29 09:25  点击:
【关健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失效。
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作用不可替代,但在现实中存在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工作过程和绩效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的问题,这需要从增强该领域法律规范的效益性、强调该领域法律规范的人性化改善、强化其他手段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支持来加以应对。

【作者简介】庄阳,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公共治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律规范是指“对特定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后果的完整的指示系统”[1],在当前社会,通常被理解为用于指导人们行为的相关法律体系,指导行为是其核心。在这种理解方式之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行为也受到法律规范的指导,而且与之密切相关,其作用不可替代。
  1.法律规范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密切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既是一个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也是一个以实现安全生产为绩效结果的过程。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工作分析,就是做什么,“也是对该项职务的工作内容和职务规范(任职资格)的描述和研究过程”[2]。工作分析的重点是分析的方法,其中最权威的是基于法律规范的分析方法。另一方面,考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的完成情况,依赖于具有高信度、高效度,同时具有强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考核标准。而这样的标准,只有基于法律规范对该领域的评判。可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和绩效均与法律规范息息相关。
  2.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作用不可替代。作为一种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体系内的合法组织;其管理过程中上下游各阶段、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的权责和利益,只有法律规范才能做到有效且权威的区分;作为其管理对象的资源,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做到公正而不是市场“恃强凌弱”的肆意分配;其管理目标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真正做到及时、明确、实际、可衡量。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方面均与法律规范直接相关,法律规范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法律规范失效问题的现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律规范密切联系在一起,法律规范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可分开。然而在现实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和绩效管理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规范问题层出不穷。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过程中法律规范失效问题突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1)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规定不明确。我国各层次不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不同的部门分工,并不只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就容易造成职能的混乱,加上法律规范在这个角度的规定并不完备,导致在确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的监管主体方面的困难。以水电施工为例,目前水利部门已经不再对水电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部门中,国资委只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宏观监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在发电和电网运行方面而非水电施工的日常性安全监管。结果没有任何法律规范明确对水电建设工程的行业性现场安全监督职责分工进行规定,导致该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际处于缺位状态。(2)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方法上缺乏度的把握。过去发生的包括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钢水包滑落事故、重庆北碚区特大交通事故等在内的一系列事件,并不是没有法律制约,也不是工作人员疏于监督,而是相关法律的执行方法上缺乏度的把握,导致监管失效。因为监督和惩治仅限于罚款和针对个别人的严厉处罚,所以力度不足,无法实质上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明确的工作职能,但这些工作在实践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例如,在2008年的雪灾中,电力工人在除冰时电塔倒塌,导致民众对电力部门的横加指责,认为是其安全生产工作做的不好,导致了危险和人员的伤亡。在“舆论绑架”之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会强化对电力部门的监管工作。但是民众很快发现电塔倒塌更重要的原因是电塔里的钢筋被换成了铁丝,这是建设方面的问题,于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力又被“舆论绑架”到这个方面。监管不同的部门,使用的法律会有区别,这就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资源的浪费和管理工作的混乱,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在这个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被动的被问题本身和安全隐患牵着走,这种现象造成适用法律规范的使用也是被动的,影响了法律规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效用。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的现象频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管理中法律规范失效现象有:(1)缺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考核主体有效的法律约束。目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执法不严、工作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得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等现象非常突出,原因就在于缺乏该领域的考核,根本上更在于缺乏对该领域绩效考核主体有效的法律约束。这种问题扩展开来,导致的是该领域所监管的企业和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不认真,安全管理滑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问题更多的发生。(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缺乏基于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基于法律规范的绩效考核标准,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有效性,但在目前我国行业管理相对弱化的背景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缺乏基于法律规范的有效考绩标准,造成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一些行业基础管理仍然会很薄弱、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将很脆弱,违法违纪、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还将继续存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环境的消极影响导致法律对其绩效考核的失效。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还很落后,不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认识和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还不够到位,而且一些轻度违法行为往往被默许。这样的环境影响下,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考核领域形成了一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达不到目标是正常的”的错误心理。结果个别乡镇、部门和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存在麻痹思想,最终导致一些企业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落后,资金投入不足,个别行业管理弱化,企业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监管出现空位,严重影响法律规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绩效考核。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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