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彭宇案”与诈骗罪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谢程昕 发表于:2011-12-23 22:45  点击:
【关健词】彭宇案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彭宇案是近几年我国争议比较大的一起民事案件,对国人的道德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为解决该案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考虑让刑法介入类似案件。

作者简介:谢程昕,南开大学软件学院,助理研究员(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学。
  一、考虑让刑法介入彭宇案
  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争议极大的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彭宇在下公共汽车后将一名摔倒的徐老太扶起并送往医院,随后被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并接受髋关节置换术的徐老太声称是彭宇撞倒她导致受伤,并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彭宇为撞伤徐老太的肇事者,并判令其赔偿徐老太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彭宇案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各地相继出现彭宇案的翻版事件,国人的道德受到了质疑和挑战。笔者认为,社会上之所以不断出现类“彭宇案”,其根源在于此类案件的违法成本低。若能让刑法介入,以诈骗罪对“徐老太”们进行处罚,就可以逐渐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诈骗罪与类“彭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方式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诉讼诈骗是诈骗案件中的特例,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依据该判决骗取他人财产或免除自己的债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认定诉讼诈骗罪,最高检给出的答复中也否定了我国刑法中存在诉讼诈骗罪,但笔者认为,事实上的诉讼诈骗行为是存在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一种。
  彭宇案中,若彭宇所说属实,那么徐老太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徐老太虚构了彭宇撞倒她的事实,并将彭宇告上法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徐老太虚构了彭宇撞倒并且撞伤自己的事实,取得胜诉,获利4.5万余元。该4.5万余元是彭宇个人的合法财产,属数额巨大,足以构成诈骗罪。
  有观点认为,徐老太虽然虚构了被彭宇撞倒的事实,但摔倒的事实并非虚构,她不是故意摔倒欺骗彭宇支付医药费,只能视为民事中的讹诈,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只是阐明了类“彭宇案”与民间俗称的“碰瓷”行为的区别。“碰瓷”行为是故意使受害人“加害”自己,以此获得“赔偿”;而类“彭宇案”是自己真的受到损害,并采用欺诈手段迫使非致害人的他人为自己弥补损失。两种行为本质上都属于骗取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在骗取财产金额巨大的情况下都应当被定性为诈骗罪。
  传统刑法观点认为,“要成立诈骗罪一般应具备下列客观要素:诈骗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他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上述要素先后有序,形成一个紧密相连之因果链。该因果链环环相扣,上一行为是下一行为的原因,而下一行为则是上一行为的结果,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可缺少,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①在类“彭宇案”中,受害人都很清楚自己被“冤枉”,只是因为被法院判决败诉而不得不赔偿“徐老太”们各项费用。所以也有观点会认为,“彭宇”们不算是被诈骗。事实上,在诈骗罪中,被骗一方“不一定是被害人,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②。类“彭宇案”中,“受骗”的是司法机关,而“受害”的是“彭宇”们。“徐老太”们使司法机关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做出判决,然后取得他人的财产。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三、敲诈勒索罪与类“彭宇案”
  有观点认为,“徐老太”们的这类行为不是“诈骗”,而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③该罪的特点主要是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后,让被害人出于害怕心理向自己处分财产。在类“彭宇案”中,“徐老太”们实施的行为只是欺骗,没有恐吓,被害人并不是因为先遭到了恐吓,然后因为害怕而赔偿,而是因为先被诬陷,后经法院判决不得不做出“赔偿”。所以“徐老太”们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当然,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徐老太”们的家人或者其他人的威胁,比如声称“不赔钱就赔命”后基于害怕而不得不进行“赔偿”,那么案件的性质就会转换为敲诈勒索或者其它犯罪了。
  四、刑法介入“彭宇案”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此类案件由于以“徐老太”们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为前提,既涉及民事诉讼,又涉及刑事诉讼,诉讼程序上的衔接是刑法介入后需要面临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
  第一,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徐老太”们的虚假诉讼,但并没有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可直接由民事诉讼转入刑事诉讼,原来的民事诉讼程序停止进行。由人民检察院对“徐老太”们提起公诉。
  第二,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徐老太”们的虚假诉讼并已作出财产处分决定的,可以由“彭宇”们提起刑事自诉。若罪名成立,原来的民事判决不再生效,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由法院强制追缴并退回受害人。
  
  注释:
  ①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②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12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26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