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我国农民收益分配问题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焉香玲 发表于:2010-09-12 11:08  点击:
【关健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农民收益
(二)与农民收益有直接联系的是级差地租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经营取得的自然力优势相联系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业资本家要经营土地只有

  
  (二)与农民收益有直接联系的是级差地租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经营取得的自然力优势相联系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业资本家要经营土地只有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并以租约的形式从法律上确定租期和地租的数量。在确定地租的数量时,级差地租Ⅰ在订立租约时就能确定下来。而级差地租Ⅱ是经营者对土地的投资,所以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来的级差地租Ⅱ,在订立租约时是无法确定的。但“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较大的价值。”因此,在租约期限内,不断投资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就直接归租地经营的农业资本家所有。但是契约规定的租期一满,在签订新的租约时,不管这块土地再租给谁,都会提高地租。因而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总是围绕土地租期的长短进行斗争。双方斗争的焦点是争夺连续投资产生的超额利润。在我国,农业也存在着类似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斗争”。所以,运用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解读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条件下地租形式与经济经营关系,可以看出与农民收益有直接联系的是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所得,即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有。保证因投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归农民所有,可防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性,提高农民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科技、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效率,优化土地这一有限资源的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在经济生活中涉及面广、数额巨大的是级差地租
  1.农地以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形式有偿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把属于自己的农地承包权转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交换、出租、入股等,农地流转价格是地租的主要部分。农民获取农地承包权是交纳了地租的,使用权的转让也必然存在地租。农地流转是农地使用权的出让者把土地转给受让者使用,转入户以不同的形式向转出户支付报酬,这部分报酬是转出户交纳的租金地租,是马克思地租理论在现实中的体现,地租和级差地租的出现成为必然。在土地承包权的纵向交易即流转中,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土地,农户必须分摊原集体承担的公民义务和农村基层组织运转费用;在土地承包权的横向交易中,农业用途情况下大多数以地租的形式进行转租,非农化使用大多数采取的是拍卖60~70年使用权租期的形式。
  2.征地补偿核算与级差地租。地租理论是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对于征地补偿的核算,一定要把影响经济发展效益的一些土地本身的属性(如地理位置)包括在内,这就必须要考虑被征地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我们以城市征地来分析这个问题,即以城市级差地租来说明。对于城市工商业用地而言,尽管土地利用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由于城市的集聚和交通条件的改善,使得产品的产地到消费市场的距离对土地区位效益的影响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商品和信息的交易量,而实际上土地的位置级差地租越高,土地的区位效益也越好;反之,则越差。因为交易量对区位条件的反应比较敏感,城市土地的区位效益也就表现得比较明显和强烈。位置级差地租就成为城市地租的主要形式。所以,在征地补偿中,过去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发达,级差地租在整个地租里只占一小部分,而现在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级差地租在地租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对征地进行定价时,要对被征地所处地理位置的交通、环境等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考虑级差地租的因素才是科学、合理的。
  
  三、结论与启示
  
  (一)地租的存在与社会性质无关
  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就存在地租,它与社会性质无关。“社会主义地租是从资本主义地租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后形成的”,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没有消失,也就必然存在地租。社会主义地租反映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国家、农村、个人对超额利润的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定的土地关系反映。由于现阶段依然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然存在,如自然力的差异等,级差地租的形成条件仍然存在。承认级差地租的存在对调动农民积极性有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级差地租的分配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客观上要求依据级差地租理论调节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
  在农地流转中土地价格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由于农地的流转主要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必须要通过强调级差地租进而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农民投资积极性的提高,进而提高农民的收益。因此,政府在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时,必须以保护农民根本利益为前提和根本出发点。强调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必须注意在征地补偿中,改变原来级差地租占整个补偿一小部分的现象,在对征地进行定价时,综合考虑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把级差地租纳入核算中。同时,还要解决现有征地补偿分配机制导致的“农民的土地利益被虚拟化”的问题,以做到核算的科学、客观、合理,达到土地有效利用同时保护农民的收益。
  
  (三)保障级差地租的归属到位
  级差地租是农地流转的价格中很重要的部分。特别是级差地租Ⅱ在农民收益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现实情况是级差地租实体在缩小,这主要是由农产品市场的开放性及我国农业生产的低效造成的,势必影响流转价格,减少农民的收益。解决级差地租实体缩小的有效措施是降低社会生产价格,措施有:一是在金融市场上给予一定的帮扶政策。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广小额贷款,解决农民的资金问题,鼓励与帮助农民进行投资,以便保障农民能够获得级差地租。二是对其进行技术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并形成长期、稳定、有效的制度,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我国农业的个别生产价格,以便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大级差地租实体的量,以保护我国农民的收益。三是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既要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又要有策略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级差地租Ⅱ组合的各种具体形式及农业生产丰收或歉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对策,比如丰收时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歉收时实行税费减免等,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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