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民党的腐败问题(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家哲 发表于:2011-10-03 15: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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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政治上,国民政府提出修明内政,整饬吏治以惩治腐败。 抗战之初,大多数国民党官员情绪消沉,生活松散,缺乏热情,工作敷衍,贪图安逸,甚至争权夺利,使国难日深,国土日蹙,为集中全国之政治、经济、军事资

  一、在政治上,国民政府提出“修明内政,整饬吏治”以惩治腐败。
  抗战之初,大多数国民党官员“情绪消沉,生活松散,缺乏热情,工作敷衍,贪图安逸,甚至争权夺利”,使国难日深,国土日蹙,为集中全国之政治、经济、军事资源打败日本帝国主义,国民政府决心大力整肃官箴,严明军纪。1938年1月,蒋介石发表通电:“现值抗战期间,整个国家民族生命在呼吸存亡之中,所有文武各级官佐,务应激发忠诚,廉洁奉公,倘有贪污不法,舞弊营私或侵渔公款或克扣军饷,或藉端剥削索诈民财者,一经查出,悉以军法从事,无论职位高低,皆必严加惩处,除由本会随时派遣要员分赴各地密查外,各主管长官尤应认真纠察,破除情面,随时检举,以肃贪风,而惩顽墨。”明确提出要修明内政、整饬吏治。1938年4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领导抗日战争的纲领性文件——《抗日建国纲领决议案》,共7部分32条,在政治方面明确提出:“整饬纲纪,责成各级官吏忠勇奋斗,为国牺牲,并严守纪律,服从命令,为民众倡导。其有不忠职守,贻误抗战者,以军法处治。”“严惩贪官污吏,并没收其财产。”1939年11月,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廉能政治”以增加抗战力量奠定基础案》,翌年7月,国民党五届七中全会通过梅公达等14人提出的《禁绝贪污,整饬纲纪,厉行计划,革除弊端,以改进一切政务案》。1941年12月,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提议并通过《增进行政效能厉行法治制度以修明政治案》,该提案回顾总结抗战以来国民党政府惩治腐败的制度建设过程,指出其不足,主张务使“贪劣无以幸存,廉能者更知自励”,具体提出了以“提高行政效率”“惩治贪污腐败”为核心的“五大施政要端”,充分表明国民党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与信念。
  随着抗战日紧,兵源亟待补给。而基层保甲人员捕民当兵,扰乱民生,更有政府官员和各地贪官污吏勾结,狼狈为奸,荼毒人民,“他们不顾征兵条例上的规定,对有钱有势的人家,即使符合被征条件,也可以优待免征或出钱购买,而贫苦无告的老百姓,即使只有一个应该豁免的独子,也不能幸免”。至于虐待壮丁,敲诈勒索等更是屡见不鲜。针对兵役和军需方面的种种腐败行为,国民政府于1940年6月9日颁布《妨碍兵役治罪条例》,着力惩治腐败,严厉打击兵役违法官员,公开处决办理兵役时大肆舞弊的军政部兵役署署长兼兵役干部训练班主任中将程润泽。1945年8月,制定兵役舞弊连坐办法,饬令通行。
  二、在经济上,国民政府倡导“尊重法纪,砥砺廉隅”以惩治腐败。
  抗战军兴,国民政府的各项政策迅速转入战时体制。1938年初,国民政府通过《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提出一切经济设施“应以助长抗战力量,求取最后胜利为目标”。随着战事发展,国统区地域缩小,物资缺少,商业投机现象严重。1938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盐务总局所属之税警总团改组为缉私总队。11月,明令严防私运白银出口并成立白银查缉处,严厉打击走私活动。1939年初,国民政府发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12月又颁布《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办法》。通过这两个法令,实施物价管制,取缔囤积居奇,遏制物价上涨,尤其对衣食服用之日用必需品采取限价政策加以控制。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需平准市价案》,决定对盐、糖、烟、酒、火柴、茶叶六种消费品试行专卖,并成立了专卖事业管理局。但受战时暴利的引诱,贪官奸商走私舞弊,从事投机,囤积居奇,垄断市场。“更有一股凭藉势力,假借职权的所谓有力分子,他们既有本身的权力,或者凭藉他人的权力”,“罔顾法令,利用时机,大发国难财”。国民政府一些专卖官员利用其专卖权与专卖品,抬高物价,投机倒把,搜刮民众,从中牟利。在市场上难于买到的,在黑市上却源源不断,当时国人讽刺专卖局为“转卖局”。专卖品“一入市场,转瞬之间,即为黑市”,黑市流行,已成为公开的秘密。1942年秋,重庆生产的“银行牌”香烟,专卖局以35元左右收购,转与黑市,售价高达70元,以此“成为发财的源泉”。而此时专卖局对各承销商已“两月中无货派领”。另“贪污事件以贿赂、漏税、勒索、盗窃变卖、携款潜逃等形式遍及食糖、菸类等各部门”。粤桂区食糖专卖局贪污枉法,多印凭证,偷漏国税;桂北食糖专卖分局长柳恕人上任前身无分文,6个月后个人资金累积到1600多万元。1944年5月19日桂林《大公报》社论指出,专卖收入“归国库者十分之一二,饱入私囊者约十分之八九”,造成“一个钱归官,一个钱肥商,一个钱饱入私囊”的局面。专卖实施后,仅重庆市1944年就查获违章销售漏贴凭证之烟案达320起。
  贪污受贿,对专卖的实施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也给抗战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国民政府依据有关法令,着各专卖机关派员或组织巡回团分赴各区调查统计,以杜绝各工商囤积虚报;成立经济检察大队,分处巡逻,查处抬售商人,打击走私漏税。1942年至1943年仅告发核实的盐务贪污案即达143起;重庆12家食盐官销店,贪污舞弊者达11家,均依法令处裁。为了加强缉私工作,国民政府成立了2万人左右的盐警队伍和食糖“税警队”,把住水陆关卡,规定凡私运专卖品者,一律挡定没收。“如有隐瞒不报和不纳专卖税者,即为犯法,一经查出,立即法办”。粤桂区食糖专卖局桂东办事处仅1942年8月就缉获私糖20起。但由于全国地域广阔,人手不足,资金短缺,税警人员装备极差,加之一些政府官员暗中勾结不法奸商,杜绝走私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不断充实国库和垄断物资,国民政府大量发行公债。由于机构设置的弊端,在公债发行过程中,国民政府的一些主事官员,利用掌握债额分配、推销回扣、债务偿还及债券兑付等大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大发国难财。为此,国民政府于1938年6月27日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整肃官箴,廉明吏治,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颁行的第一个惩治贪污的刑事法规。1940年6月1日,国民政府再次“申令各机关长官,严密预防,切实检举,各该长官有督饬僚属之责,尤应以身作则,杜渐防微,对于所属员司,黩款敛财,操守难信者,随时注意检举,依法严惩。国民参政会原案正与前颁法令相符,业已再行通令各机关严密注意”。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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