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廉政建设的经验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启示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卫军 发表于:2014-10-27 12:38  点击:
【关健词】国外廉政建设;监督机制;法治路径;社会路径;文化路径
[摘 要]当前国外一些国家的廉政建设在多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网格状的监督格局。权力的分散设计、制衡与监督是廉政建设的根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廉政建设的可靠保障;成熟的公民社会环境是廉政建设的社会基础;丰富的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的强有力支撑。我国的廉政建设应在吸收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多位一体、行之有效的廉政制度,即完善的监督机制、法治路径、社会路径和文化路径等。

     [中图分类号] D26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10-0022-04
  [收稿日期]2014-04-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儒家文化底蕴下中韩思想政治教育比较研究”(12KBS079);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 2012FRJH14)。
  [作者简介]杨卫军(1967-),河南郑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博士,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关键是抓好制度建设这个重点,以完善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和审计、考核问责、监督保障为制度为抓手,努力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1](P56) 总结国外政府廉政建设的经验,有助于破解我国廉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问题、监督体系不健全以及社会价值观培育等问题。当前中国社会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腐败现象也呈现出“高官化、家族化、情妇化、巨额化、国际化”等新特点,西方国家诸多经验有利于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有效的权力监督:廉政建设的根本
  西方大多数国家廉政制度坚持的是将权力分散设计,保持机构的分散和相对独立性,权力分散基础上的统一领导与协调,监督机构的高度权威性是国外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向。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反腐败领导或协调机构,各种反腐败机构的设立多具有实用主义色彩,且比较分散。英国议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政府各部委的反欺诈部门、各种监督机构以及各类监察专员署乃至司法机关等,组成了英国反腐败机制中多层面、多渠道的职能机构。在英国,由于政府部委系统不同、管辖不同、地区不同,各反腐败职能部门的权限也各不相同。具体来说主要有议会监督、议会监察委员会、审计机构、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处理严重犯罪办公室、警队反贪污调查组、严重诈骗调查局、资产追缴局等。法国的主要监督和反腐败机构有:议会的监督作用、法国行政法院、法国审计院、监察部门、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国家稽查特派员等。
  德国的主要监督体系具有多元性,除在议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设有专门的反贪机构外,还设立联邦审计院作为独立的反贪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德国的反贪机构主要有: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各州的反腐败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警察机关的监督、腐败案件清理中心、透明国际、舆论监督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德国拥有100多家电台、25家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丑闻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辞职。
  韩国主要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院、反腐败委员会等。韩国目前防止腐败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进行清廉度调查。清廉度调查的依据是各机关的廉政记录、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民间举报等。最后得出各机关的清廉度指数,然后分类进行清廉度排名。韩国政府的这个做法受到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其成功的经验被推荐给经济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效仿。
  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监控系统中,除了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和制衡外,还在行政机关的内部、外部设立专门的廉政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在各国的廉政建设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尽管各国的反腐败机构名称、职能各不相同,但是各国的共识普遍认为,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和保障。
  二、健全的法律体系:廉政建设的保障
  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立法使廉政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是各国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特色。一方面,严密立法。国外政府为遏制腐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有分散式廉政立法和专门性廉政立法,职能和目的大致相同。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法律的国家。迄今为止,它已经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腐败有关、或者包含反腐败内容的立法。
  德国廉政建设呈现出“注重人格力量,突出权力重点,坚持法制原则,强化舆论监督”的特色。德国反腐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刑法典》,其中有关贿赂罪的条款是确定腐败行为法律后果的主要依据。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行政管理部门反腐败准则》,对联邦公务部门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一系列丑闻相继曝光,反腐败开始成为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反贪污贿赂法律,如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监狱长法》和《政府道德法》等。美国政府并没有一部包容一切的反腐败法,而是把有关规定包含在各类法律中。这些法律已经成为美国今天反贪污法律的基本内容。
  除了反腐立法外,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的利器,强力推进了廉政建设。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是瑞典的首创,早在1766年瑞典就公布了有史以来第一份财产公示,使人们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新加坡《财产申报法》规定,每一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等。《公务员纪律条例》则规定,公务员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常任秘书批准。公务员不准做生意或在商业机构任职;公务员不准收受礼品,不能接受宴请等。法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有严格的时间期限,官员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对于当选的总统候选人,在公布他当选的同时必须公布他的财产状况,以便公众监督。墨西哥政府制定的《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部门科长以上公务员直到总统,在任职60天以内,都需要向监察部门申报包括本人、妻子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内的家庭全部财产。任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财产变化情况。国家审计局为此在因特网上开通了专门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

     当然,廉政建设法制化有两个重要环节,即严密立法和严格执法。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他们的廉政建设立法严密,立法形式多样化、规范对象扩大化、立法功能系统化。有了严密的立法,还要有严格的执法。在最清廉的国家,法律就是至上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就是全民的最高责任。在那里,法律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无论其身份地位、党派关系。法律就是“高压线”,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没有人能够逾越。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清廉指数较低的国家,虽然廉政建设的立法完备,但是,往往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律的效能大大降低。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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