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中的影响探讨

来源:nylw.net 作者:胥振铎 发表于:2012-11-08 09:32  点击:
【关健词】党组织 国企 董事会
在国企董事会研究中,与党组织相关的研究一直鲜有涉及。经本文研究发现,各级党组织不仅对董事的提名和任免有着深层影响,更对经理层的任免与考核存在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企业决策权。如何调整党组织对国企董事会的影响,仍然是国企在转轨阶段的重要问题。  

1.引言及文献综述
  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和“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交接是国企在转轨阶段所面临的一大主要问题。如今,大量国企已建立起“新三会”制度,但党组织对国企的控制,尤其是对董事会方面的影响依然很大。但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究竟体现在何种层面,一直以来的研究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这也成为了本文研究的动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党组织是一个统称,不仅指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委、团委、工会、妇联等机构,还有企业所属领导单位的党委会。领导单位一般为各级国资委,也有地方政府和少数机关(如各部委直属企业)。
  截至目前,专门探讨党组织在国企董事会影响的文献并非热门:孙铭(2005)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探讨了党委的影响,认为党委对独立董事的影响非常大1;安林(2008)指出党组织已经渗透进国企董事会的现实情况,并对党组织起到的政治带头作用和支持国企作用采取了肯定态度;邓振平(2010)在探讨国企法定代表人和党委书记的任职情况时,对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兼任以及专职四种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评估2;谢冲、耿立民(2011)对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发展过程和制度变迁进行了详尽的梳理,清晰描绘了改革开放以后党组织先将经济权力放松给厂长、紧接着重新收回的全过程。
  2.党组织对董事会的影响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组织活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但在国企的日常工作方面,《公司法》规定,国企党组织活动须按《党章》来进行3。这种循环模式使党组织在国企中的活动相对自由,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掌握董事的提名、任免、考核甚至企业重大决策等重要权力。以下分别就董事提名和就任、管理层任免、企业决策三方面进行探讨。
  2.1党组织对董事提名和就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提名权名义上掌握在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手中4。但根据近年来各项研究表明,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董事提名权事实上主要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中5,国企大股东又主要为以党组织为管理核心的各级政府、机关、大型国企,故可以判断党组织对上市公司董事的提名有着决定权。
  以享有顾问、监督等权力的独立董事为例。我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众所周知,为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国企大股东持股多在50%以上,因而这项规定不仅意味着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名权合法化,更意味着党组织可以通过控制大股东(各级政府、机关、大型国企)进而控制国企中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是削弱大股东的控制力、抑制“一股独大”现象的出现,但证监会的行业规范又在独立董事提名权上加入大股东的影响,这不仅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所制约,也有助于党组织在国企中权力的扩大化6。
  在非上市国企中,情况更加复杂。首先,非上市公司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有提名委员会主管董事提名工作;其次,我国《公司法》中对非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权由谁掌握这个问题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客观条件使得先天拥有干部考核、任免权力的各级党组织对董事提名和最终就任起到决定性影响。如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企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就明文规定:自治区(省部级单位)属国企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两职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提名并考察,经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委派;董事会其他成员虽然不必由党组织提名,但依然需要自治区党组织部的同意,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直接委派7。
  这种“以派代选”的提名和就任制度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在进行支撑。200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共同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模式,允许部分党组织成员和董事会成员依法进行互相兼任。安林(2008)认为,这种交叉任职模式正是国企“以派代选”、直接任命的理论源头所在8。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上市与否,国企董事会成员均可兼任企业党组织内的重要职务,有效实现了党政权和经营权的结合。这一方式体现了国家希望将“老三会”和“新三会”有机融合的想法,但其弊端在于,本可分开的政治和经营两大元素重新获得合并,国企中“以政代企”、“政企不分”的问题更加突出,而这个问题本身也正是国企在转轨阶段所面对的核心问题。
  2.2党组织对管理层任免的影响
  “以政代企”的旧有模式不仅体现在国企董事会构建上,也体现在国企对经理层的选拔和任免上。经理层是主管企业日常工作的重要机构,以代理人的身份为企业效力。一般而言,经理层都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但一直以来,国企总经理却经常由各级国资委乃至各级地方党政机构直接任免,这种情况直到近期才有所缓和。
  这种选拔和任免方式无疑节省了企业对经理候选人的考察、招聘成本,效率也很高,却不一定能起到正面效果。1999年,时任四通集团董事长的段永基受北京市委组织部委派、前往业绩有待提升的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这次委派受到很多人关注和看好,但2004年,中关村科技因连年亏损而成为“ST”股票,这个现实的出现也证明这一任命并没能帮助中关村科技走回正轨。
  除上述机构之外,党组织的影响也体现在对中基层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免中。一般而言,企业中基层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授权进行选拔和任命,由企业内部考核。但在国企的实际运作体系中,中基层管理人员先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再以总经理的名义下令9。这种模式固然保证了党组织在人事工作上的控制权,却也架空了总经理对企业人事的掌控权(总经理出任党委书记等党组织职务的情况另当别论),在一定程度上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 2.3党组织对企业决策的影响
  企业的日常运营由经理层负责,决策由股东大会负责,这是国外的通例。但部分国企由于曾经历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即党委和厂长对企业经营都有重要影响)这一阶段,各级党组织至今仍在企业决策方面保留着十分显著的影响力。尤其在上市国企中,党组织对大股东有决定性影响,大股东又以“一股独大”的态势掌握着上市国企,客观上造成了党组织对国企决策权保有巨大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三重一大”的层面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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