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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度的法律程序(4)

时间:2010-10-14 10:24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黄捷 点击:
我国《行政许可法》全部83个条文中包含有应当一词109个,包含有必须一词2个,包含有不得一词31个,共计142个义务性表述;同时包含有可以一词32个,包含有有权一词7个,包含有享有一词4个。共计有43个权利性表述。
  
  我国《行政许可法》全部83个条文中包含有“应当”一词109个,包含有“必须”一词2个,包含有“不得”一词31个,共计142个义务性表述;同时包含有“可以”一词32个,包含有“有权”一词7个,包含有“享有”一词4个。共计有43个权利性表述。
  综合而言,上述五部法律文件分别为不同的法律活动设置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其间的密度差异是显著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显然受到了更为密切的注意和重视,其立法予以约束的规则自然在密度上高于其他法律程序。其中我们更可以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义务性表述高达297个。是上述法律程序中密度最高的。民事诉讼法有272个义务性表述,密度次之。行政许可法有142个义务性表述,密度第三。行政处罚法有84个义务性表述,密度第四。行政诉讼法则有30个义务性表述,密度最低。这其中民事诉讼法268个条文立法长度最高,刑诉中225个条文长度其次,行政许可法83个条文长度第三,行政诉讼法75个条文长度第四,行政处罚法64个条文中长度第五。
  另外。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按照上述顺序,刑事诉讼法有权利性表述167个,民事诉讼法有174个,行政许可法有43个,行政处罚法有35个,行政诉讼法则有52个权利性表述。这其中民事诉讼法174个最高。刑诉中167个其次,行政诉讼法52个第三,行政许可法43个第四,行政处罚法35个第五。权利性表述意味着权利的存在,无论是在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法律程序中权利都意味着自由。因而,权利在法律程序中也意味着法律程序的弹性和韧性。权利丰富的法律程序其韧度会低。权利受到制约的法律程序则韧度会强。
  在上述统计和比较中。我们已经能够发现其中的行政诉讼法是密度和韧度都比较匮乏的法律程序,其总条文长度不高,但授权较多,义务约束较低。这些问题表现在司法实务中,即是出现大量行政诉讼司法不端和不满的情绪与申诉,说明其是“程序性”较差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在当前比较中是程序性较强的法律程序,但事实上其和自身所担当的程序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关系而言,依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其程序性在满足法制进步发展的需求上尚值得更进一步提高。限于篇幅,另文再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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