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慈善立法问题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借鉴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芳芳 发表于:2012-03-05 18:47  点击:
【关健词】慈善立法;比较研究;政策建议
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并且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从国际慈善立法模式经验的技术层面上,借鉴国外成熟的慈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慈善立法的建议。

(二)确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管理
  我国慈善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慈善机构登记需要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因此,通过立法设定准入、赋予权限、规范行为等手段,明确规定慈善机构的定义和任务、管理和运作模式,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从而促进慈善组织更快、更好地发展。
  慈善组织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使其真正通过自己的公信力来发展慈善事业。政府要提供宏观上的引导、规范、激励、监管,从行政干预转变为经济、法律手段的干预,调控慈善组织。例如,严格执行民间慈善事业准入标准、审查慈善活动、监管慈善资金使用、惩治慈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建立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发展慈善事业,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或组织,应当给予充分奖励,而对于慈善发展中出现的违法象也应当坚决惩治。
  同时,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第一,政府监督。国家税务部门对慈善机构的免税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定期通过媒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社会监督。用法律规定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让慈善事业公开透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慈善机构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评估规程和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并要及时发布评估结果,以公正的评估结果推动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不仅来自透明的管理,更来自严格的监督。建立健全慈善监督机制不仅可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还有助于提高筹款能力,从而维持慈善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税收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税收制度对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慈善基本法时,应扩大慈善捐赠的抵税范围,将更多的慈善组织纳入到这一范围中来。另外,简化税前扣除的免税手续,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企业免税申请成本,从而保护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这些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但可以鼓励慈善捐赠,而且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四、结语
  总之,慈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很多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要制订符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和人文风俗的慈善基本法。因此,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专门慈善法律,完善慈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对于大力推动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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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还处于未成熟阶段,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解决并加快慈善方面立法的立法工作,不仅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急迫性。
  一、我国慈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慈善立法现状
  慈善法是调整慈善事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鼓励和保护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并对慈善组织实行监督管理的机制的法律规范。现阶段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不能满足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紧迫需要。其中很多相关制度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慈善事业的法律,相关的慈善法规散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基本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各部门都制定了有关慈善的部门法规;各个依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慈善法规。
  (二)当前我国慈善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等级比较低
  我国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其余的大部分立法都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效力也有限,甚至许多行政法规、政策之间存在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
  2、法律条文缺乏有效的强制力
  在慈善机构的定义、管理与运行、活动的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没有明确、完善和系统的专门法律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条文都缺法律的强制力制约。
  二、国际慈善立法模式及立法情况
  (一)国际慈善立法现有的主要模式
  慈善立法模式,是指在慈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一般是指慈善法以何种形态作为其表现方式。国际慈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集中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
  1、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又称为统一立法模式或综合立法模式,是指有一部全面、综合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慈善法作为慈善基本法,也可能同时辅以多部分散的法律法规的模式。慈善基本法的内容详细具体的规定了慈善的定义、管理与运行、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既有统一的慈善基本法,还有几部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补充。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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