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韩渔业冲突看海洋渔业资源共同开发

来源:nylw.net 作者:王鑫 文国柱 发表于:2013-10-19 20:42  点击:
【关健词】中韩渔业冲突 海洋渔业资源共同开发 中韩渔业协定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鼓励国家间就相关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展开卓有成效的合作,以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持续有效利用。但基于海洋权利争端及相关国内要素的影响,区域国家间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往往存在着诸多矛盾,从而影响了公约所追求的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沿岸国家的利益。其中中韩之间围绕黄海和东海的捕鱼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和冲突,给相关区域内的渔业生产秩序带来了阻碍。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法原则,中韩之间的共同开发制度必须进行适度的改进和完善,这也将为卓有成效的解决相关冲突寻找一条可行之路。

      一、引言
  2001年6月经过多年谈判结果的《中韩渔业协定》开始生效。自此中韩之间关于在相关海域捕鱼的冲突就不断发生,特别是2005年规定的"过渡水域"安排被取消之后。2008年在一次韩国海警同中国渔民之间发生冲突之后,韩国方面加大了对海上所谓违规捕鱼的执法力度,纠纷数量进一步上升,上方之间的冲突激烈程度进一步加深,甚至引起人员伤亡。据统计"2004~2007年,韩方共扣留了2 037艘"非法作业"的我国渔船,并逮捕我国船员20 896人,仅缴纳的保释金就达到了213.55亿韩元。"①
  二、纠纷的成因分析
  近些年中韩渔业冲突规模和激烈程度不断升级,除韩国方面习惯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执法,较少与中方政府进行谈判协商相关非法捕捞问题政治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由于国际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我国渔业和渔民难以适应性的规则造成的。围绕国际法规则的变化,我们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造成中韩渔业冲突的一些客观性的原因。
  (一)国际法的变化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随后东海和黄海沿岸的中、日、韩三国分别批准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之规定黄海和东海属于典型的半闭海,并且该条约第123条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家应在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展开合作。
  同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设置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个沿岸国有权划分其属于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并在此区域内享有对生物资源的排他的开发、管理和养护的权利。黄海和东海在国际法上属于半闭海,且其宽度不足以同时满足各自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和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一样重叠区域的存在使得专属经济区划界存在较大的困难,加之在这一海域中韩、中日、日韩之间都存在有领土争端,这使得要在这一海域确定权利界限在短时间内不易实现。为了维护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遵守海洋法公约第123条项下关于合作的要求,结束该区域捕鱼的混乱状态,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三国均有意向通过建立一定的合作机制对该海域的渔业共同开发问题进行一定的安排。《中韩渔业协定》在序言中也明确表示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经过长时间的谈判,《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开始生效。
  《中韩渔业协定》协议中体现了双方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要求。按照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设定,沿岸国享排他的对于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仅仅在沿岸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捞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通过协议许可其他国家捕捞剩余部分。③但实际上,入渔他国专属渔场的困难是很大的。目前的《中韩渔业协定》的框架和目标都是为了养护相关区域的渔业资源,落实海洋法公约的义务,但是这种渔业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对于长期在这片广阔的海域捕鱼的中国渔民来讲一时难以适应。
  (二)渔业协定所引起的问题
  按照《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协定分别在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创设了三种特别水域,依次是"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协议规定的"过度水域"位于"暂定措施水域"的两侧,从中韩渔业纠纷发生的区域来看,两国冲突最集中地发生于上述两个区域。
  在"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所发生的纠纷一般位于该区域的边界。海上分界线不是非常明显,渔民有误入韩方水域的可能性,或者韩方海警执法船也可能到区域外扣押中国渔船。中国沿岸渔民认为现为韩方一侧的"过渡水域"一直沿海渔民的传统渔场。如《中国渔业年鉴(2005)》中得到确认:"……中韩渔业协定过渡水域适用专属经济区管理的新情况,加强对中韩渔业协定韩方一侧过渡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进行现场管理,防止未经许可的中国渔船按传统作业习惯进入韩方水域生产。"我国在谈判过程中没能充分意识到,协议的该项安排对我国渔民传统捕鱼区的影响。
  (三)我国国情比较特殊
  《中韩渔业协定》签署后,由于捕捞渔场范围为被压缩和捕鱼配额所限制,影响了我国沿海近3万艘渔船和近30万渔民的正常渔业生产。我国沿海人口众多,其中多数以渔业为生,据统计2009年我国涉海行业就业人数中海洋渔业及相关产业从业人数超过540万人,占比超过60%。受协定影响的省区渔业从业人数占比非常大。在没有长期准备的情况下,使得这部分人脱离渔业进行转产,其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我国渔民转产难还有一些根伟棘手的问题:
  第一、我国渔业从业人口巨大,人口素质普遍较低。我国沿海渔民素质普遍较低,对这部分人进行转产首先要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投入巨大不说,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这部分人对其他行业的适应能力也比较低。渔业协定生效之前,我国并没有大规模的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协议签署后突然强行要求渔民离开传统的捕鱼区,其效果也不会太明显。同时,渔民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协议规定和国家政策,因此违反协议进入韩方水域。
  第二、我国渔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在协议签署之前韩国已经对其本国捕捞业进行改造。韩国加大了远洋捕捞的比重,减小了对金海域唱的过分依赖。 而我国渔民因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对近海渔场的以来比较严重。

    第三、近海渔业产量下降。由于近海海岸的污染等原因,我国近海海产品生产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鱼类品种和质量也较十多年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基于此我国渔民不得不到更远处的海域捕鱼,所以便经常进入协议规定的韩国水域。同时韩国方面以保护本国渔业资源为由不断减少在相关区域的配额。
  三、纠纷解决的出路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原理分析,中韩渔业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本区域内资源的争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韩渔业协定》的目的都是在保护相关资源的可持续和有效利用。不过《中韩渔业协定》带给中韩双方的似乎并不是像协定序言中描述的那样,而是不断升级的冲突、血的代价和中方渔民的生存困难。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韩渔业纠纷产生和发展基本上是在《中韩渔业协定签署》之后,所以我们不得不认清一个现实:目前以渔业协定为基础的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相比于俄罗斯同挪威就巴伦支海"灰色地带"④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及其他相似案例的实践来看,中韩之间的渔业协定暴露出来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反思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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