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实践对“合理怀疑”的理解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静 发表于:2012-06-04 17:48  点击:
【关健词】排除合理怀疑 保障人权 公正审判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同的证明标准,在“无辜不受定罪”的法律价值取向下,是保障人权和公正审判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应当指示陪审团有关“排除合法怀疑”的内容?对此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人认为,为了真正的公正审判和避免违宪

 一、合理怀疑是什么
   (一)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定义
   1、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无争议的,就是“无辜者不受定罪”,但是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在普通法中没有达到成一致准确的认识。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对“合理怀疑”进行定义的:“合理怀疑的‘怀疑’是防止被告人被确信为有罪,认为被告是无罪的现实的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是陪审团决定刑事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标准;在决定是否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证明有罪之前,陪审团必须首先推定被告是无辜的。这种证明标准也被称为‘理性的怀疑’或是‘超越合理怀疑’。”
   2、合理怀疑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在关系
   首先,“排除”为记述要件,是对证据是否予以采纳的最后结果性处理,这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不对程序运行的过程给予关注,不管程序运行过程是否缺乏正当性,只处理程序运行的结果。因此,它与程序正当性不直接相联系。但要使“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效果,其必须是要有正当程序保障作为它适用前提。
   其次,“合理的”属于规范要件。它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因为现实案件错综复杂,对证据是否为“合理”判断需常识和价值判断结合。对规范性色彩强烈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审判前应该已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第三,“怀疑”不是生活中的疑问、猜疑,而是指在定罪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待定状态。这表明此证明标准针对的对象是可能被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为什么要排除合理怀疑?
   (一)处理疑难案件的基本要求
   司法人员针对任何一个疑难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进行最大精确程度地证明的问题。现代社会科技日益更新为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上述的条件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说,也为其犯罪手法的复杂多样提供了便利,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司法人员对“罪与非罪”的判断难度大大提高。特别是当唯一有用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必须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或除有罪外的推断,如何判断就成为了一项不可逆转的挑战。
   (二)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固有内容
   “排除合理怀疑”不对程序运行的过程给予关注,不管程序运行过程是否缺乏正当性,只处理程序运行的结果,但要使“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无辜者不受定罪”应然效果,其必须是要有正当程序的保障作为它适用的前提。无辜的人被判有罪,从成本上说通常要比有罪被判无罪的错判产生的成本更高。因为判处无辜的人有罪,原本投入不仅没收效,还要承担司法赔偿风险;相反,有罪的人被错放,只会丧失原先成本,除此之外不需再损耗其他。“无辜不受定罪”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一个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对证据标准提出的必然要求。
   三、美国司法实践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一)美国司法人员在“合理怀疑”问题上的忧虑
  1、法院之间的争议——是否应当向陪审团说明证据标准
   许多学者、法官都达成共识并一再强调,法官应当向陪审团说明其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特别是遇到陪审团主动请求法官给出一个断案的指示时,更应如此。在法官向陪审团就证明标准作提示时不需要有特定的公式,这里的弹性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行掌握、选择恰当的语句,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必须让陪审团认识到以下3点前提:一是控方始终负有证明责任;二是定罪前必须确信被告人有罪;三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人员认为的几乎为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2、法院和检察院的争议
   是否必须定义“合理怀疑”?美国法律工作小组在《美国法律精解》中提到,解释所适用的法律是法庭的职责,而不是律师的职责,这意味着法院可以适当否认辩护律师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合理的怀疑”的机会。还有一些法院强调,律师不应该被允许对“合理的怀疑”下定义。
   针对这种说法,一些州的检察官代表明确指出,合理怀疑的定义标准并不要求完美。原审法院不干预检察官对合理怀疑有这样的解释,并没有因此导致法院对重案的起诉出现重大失误,这就意味着上述不存重大问题。
   3、公民违宪索赔请求
  原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控诉政府时,被告为司法救济会想办法举证:审判法庭的不附带定义“合理怀疑”指令,或者脱离“合理怀疑”标准判决,这已到了违宪的程度。还必须举证自己承受了很大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必须满足多方面“合理可能性”证明要求。
   (二)司法实践的处理
  对定义或讨论“合理怀疑”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论,法院往往这样解决:(1)法院明确指示陪审团,让陪审团利用该证明标准,用事实衡量他们须研究的案件事实;(2)主审法官立即纠正检察官,并告诉陪审团,法庭将确定“合理怀疑”的内容;(3)检察官明确表明,将由法官确定“合理怀疑”标准定义,然后法院指示陪审团按此标准进行审判。
  四、肯定“定义合理怀疑”
   综上,尽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但这个标准实质是每一个刑事审判的核心。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由于诉讼程序过程要保证对第十四修正案的遵守,即:“除经超出合理怀疑的必要构成犯罪的每一个事实的证明,保护被起诉的被告不服定罪。”因此,法院认为,宪法的这规定表明法院指示是要对刑事陪审团负责的。然而,法院从未授权任何一个审判法庭采用任何特定术语向陪审团转达合理怀疑概念。
  
  参考文献:
  [1][J]“Reasonable Doubt: An Argument Against Definition”, Harvard Law Review,108 HVLR 1955 June, 1995.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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