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璐 发表于:2014-03-13 16:03  点击:
【关健词】法官选任 比较 资格 晋升
而大陆法系的情况迥然相异。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官就经常求助于法学家们的意见,而罗马法复兴后大陆法系的发展,正是得益于法学家和大学教授对罗马法传统的理论阐释,以及根据罗马法的原则和概念进行的新的理论研究

  而大陆法系的情况迥然相异。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官就经常求助于法学家们的意见,而罗马法复兴后大陆法系的发展,正是得益于法学家和大学教授对罗马法传统的理论阐释,以及根据罗马法的原则和概念进行的新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创制。因此大学法学教授在大陆法系历史上素来享有威望地位,法律人都受其影响,“立法者和法官接受了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概念,在立法和执法中加以运用”。那么大陆传统是由大学来直接“制造”法官也就毫不奇怪了。并且,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缤纷不被赋予创造性解释法律的权力,他们可以做的仅仅是按照法律条文严格适用于案件裁判而已,“他的形象是一个执行重要的而实际上无创造性任务的文职官员”。这样,法官们需要的是熟练掌握实在法条文知识,而大学毕业生们所受过的教育也正是传授的这些知识。这同时可以解释为什么大陆传统的国家热衷于以严格考试来挑选适格者——因为考试是检测知识掌握程度的最好方法。
  (四)初任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存在区别
  美国的法官大多来自优秀的资深职业律师,因此新法官上任伊始就已经具有较为丰富的从事司法诉讼工作的经验,同时也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民众的生活疾苦及其对法律的真正需求。而大陆法系法官则有所不同,他们大多在职业生涯一开始还较为年轻的时候就开始从事法官工作,虽然之前也接受过一至三年不等的实习或实践培训,可能对各个法律部门均有接触,但不可避免的存在“走马观花”的弊病,和美国同行比起来在从业经验上就要逊色得多。而社会阅历的欠缺以及官僚化体制的培养下下,也使得他们在工作开始之初,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实践中法律运作状况的真切体认。
  由于两大法系诉讼制度的差异,英美国家强调审判中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积极对抗来主导诉讼进程,因而英美法系制度下更注重法官对律师经验的了解和把握,从律师中选法官就顺理成章,因为只有出身律师的法官才能较好较容易地理解他先前的同行们在诉讼中的所作所为,从而恰如其分地把握审判。而大陆国家传统上则强调法官对审判过程的积极指挥,因而大陆法系制度下在任职培训过程中明显偏重对法官掌控审判进程的知识和经验之传授,因为这是欠缺实务经历的初任法官所非常依赖的。
  (五)再任命资格的法系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再任命的问题上主要是和法官级别逐级晋升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都是把法官列入文官序列管理,法官也是公务员,属于官僚体系的一员,自然存在按照科层体系上向晋升的做法。虽然各国日益注意到法官这一职业与其它文官的不同之处,开始对法官实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别管理,但始终未能使法官制度脱离官僚体制的传统。美国法官则没有逐级晋升制度,这和它的鼻祖英国的传统都不一样:没有关于法官必须从下往上逐级升迁的标准和资格,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按照初任法官的标准来选拔人员,并且没要求必须是下级法院的法官。但从实践中看,从州最高法院被任命到联邦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还是比较多,而人们通常把这视为一种晋升,尽管两套法院系统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而近年来联邦上诉法官被提升至最高法院者也成了一种趋势。当然,美国法官这种升迁实质上是候选人在过去司法经历中表现非常出色而得到了政治领导人的赏识,这与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治选任”特色有关,实际上相当于总统和参议院之间的一次全新较量。
  参考文献: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简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苏永钦.法律作为一种学问.月旦法学杂志.2003(7).
  [4]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陈卫东,韩东兴.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法学论坛.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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