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主导法律观的演变及当代变革(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昌宇 发表于:2011-09-08 14:42  点击:
【关健词】俄罗斯;宗教性法律观;国家主义法律观;理性主义法律观
大部分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持有一种理性的态度,有人认为,几十年来,作为研究国家法律现象的方法,即马克思列宁主义一元论在我们的学术中占统治地位。马列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被认定为唯一真理,即正确

大部分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持有一种理性的态度,有人认为,几十年来,作为研究国家法律现象的方法,即马克思列宁主义一元论在我们的学术中占统治地位。马列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被认定为唯一真理,即正确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其他一切理论和学说被认为是(某种)谬误并遭到批判。这使我们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变得贫乏,没有充分利用世界政治和法律文化的成果。今天对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最能接受的是用结构的——批判的观点来评价和分析过去的和现在的国家和法的学说。[10]许多俄罗斯学者认为,尽管马克思主义有错误和不足,也不能全盘否定。这种认识在俄罗斯得到比较一致的认同。俄罗斯联邦科学院国家和法研究所主任利夫稀茨(Лившиц)教授指出,国家与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有错误,但是转向另一极端,认为这一学说在一开始就是荒谬的,在一切论点上都是错误的,也同样不足为训。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其他学说应当考虑和借鉴马列主义的某些原理和论点,而对另一些论点则应加以抛弃。社会科学的自然发展道路就是如此。[10]卡列里斯基(Kорельский)教授也指出:“马克思主义学说在最近遭到批判,甚至故意歪曲,其中包括它过去的‘热烈’的追随者。很多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持续系统的转折,切实需要克服像否定社会主义学说和社会政治制度一样来严厉否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做法。学术不能走极端。”[10]
  从理论界对待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态度可以看到,在总体上,后苏联时代俄罗斯法学理论研究感情色彩较为浓重,俄罗斯联邦独立初期,很多学者较有热情地主张全面搬移西方法学理论,期望短时间内完成新体制中法学理论基础的构造。但在理论发展中,现实又存在诸多挑战,使得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理论研究不能脱离俄罗斯历史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进而转向对本国因素的充分考虑,来解决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4](P232)这促使理论思考的立场从盲目走向理性对待本国特有问题。
  (二)法律观从一元到多元再到理性主义法律观取得主导地位
  在苏联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家与法的理论是其一大特色,研究的对象也特别注意“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全民”国家和法、“全民幸福的国家”、“守夜人的国家”等相关问题,政治因素主导下的一元法律观成为理论的主流。在当代俄罗斯理论界,这些理论与学说都已经成为了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自然法理论。国家与法关系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学术理论上,在国家宪政立法层面也体现明显。1993年俄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民主联邦法治国家”和“社会国家”,政治取向是为保障人应有的生存与自由发展创造条件。[11] (P4)在这种理论与实践背景下,国家与法的关系被重新定位,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被再度强调,其工具论色彩弱化。
  苏联解体后,基于国家与法关系的重新定位,法律工具论色彩趋于淡化。俄罗斯联邦法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形成的对法的多元化理解,既有从制度层面的认识,认为法是建立在照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它们的协调意志或妥协意志基础之上的社会秩序体系;也有从工具手段层面的认识,认为法是社会协调或妥协的手段等。[12]其中一种理性主义法律观逐渐在理论上取得主导性地位,认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是法的本质,“公共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本质。所谓“公共意志”,即是个人意志协商调和各种特殊利益而实现社会妥协的结果。但它们并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机械相加,也不是某一个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种“公共意志”就是受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参与人的协商一致的或妥协的意志。它们是由社会生活活动的物质和社会文化条件及阶级、社会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它们作为个人或特殊利益协商和协调的结果反映在法律之中,或者以其他的形式被国家所承认,并由此而成为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共同(全社会的)标准或规则。承认“公共意志”为法的本质,可以将法与人类个性的崇高价值、人的利益和要求更加准确地联系在一起,并赋予法在社会中实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社会整体调整和工具的属性,使法成为社会中对抗任意行为和无秩序的现实力量,而不是作为实现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和镇压个人意志的手段。因此,就法的本质而言,法反映的只能是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参与人的协商一致的意志或者妥协的意志。正是人们的这种协商一致的或妥协的意志才构成了社会的“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从而使法获得了执行公共意志的强制性,并能使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倘若法没有反映社会的“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便不能被社会所接受、所遵循。[13](P114-115)实质上,将“公共意志”视为法的本质,并非是俄罗斯法学界的新创造,而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观在当时俄罗斯的一种实践运用。
  在这种理论的作用下,俄罗斯对社会生活中法的认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在主观意义上,法与权利是同一语,“法(权利)是属于个体的,并可在国家的保护下不受干涉的、自由处置的某种东西(劳动权、休息权等)”。第二个层面是在实证意义上,属于法律工作者对法的专业性认识,“法是由国家派生出来的或者被国家认可的解决法律事务手段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客观意义上的法)”。第三个层面是在综合意义上,“法是在该社会中得到承认的并受到官方保护的平等和正义的规范的总和,它们调节自由意志在彼此相互关系中的对抗和协调”。[13](P31)俄罗斯联邦法学界关于法的这一新的认识,从根本上否定了法的最本质的属性——阶级性,主张法的社会公共意志性;否定了法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等方面的作用,强调的是法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中的自由意志的作用。根据这一定义,在国家与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国家不再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法的制定或认可者,它仅仅只对法在社会中的存在和实施予以保护。[12]
  (三)法律观中人本化价值取向的显现
  基于对法概念、法本质等基本问题的重新认识,对法律阶级性的剥离,法律的社会性得到强化,法的社会公共意志性得到突出,法律价值观的人本化趋向明显。当前俄罗斯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功能等基本问题的争论仍然复杂又激烈,但基本的理论共识趋于形成,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必须纠正在法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即“把国家、法、政治和民主仅仅视为是纯粹的阶级现象、制度和机构,然而,它们除了阶级目的和利益之外,还含有民族的、团体的、氏族的、种族的、个人的和大量其他的目的和利益”[14](前言,P7) 。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学界的视野大为开阔,对法律在国际与国内作用进行重新定位。在国际层面,国家被认为是人民(民族)利益而不是阶级利益的载体。在国内层面,法应当是协商、妥协、让步的工具和手段,而非暴力、强制、粉碎和消灭的手段。法是社会协商妥协的手段,是社会秩序系统,它保留了潜在的强制要素,但这个要素起次要作用,必要时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14](P51)在价值层面上,“这里的法是指相应地体现了与责任相一致的自由原则、正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了全人类的思想和价值,体现了人的现实需求和利益,体现了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的法令”[15](P59)。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注意从基本国情出发,从人的现实存在状态出发,从人本身出发,对人的个体给予尊重,对人的生命给予重视,人的尊严与自由在宪法中被提升到最高位置。在国家发展实践中,政治精英的治国理念中人本意识形态成为俄罗斯的政治基础。面对种种社会现实问题,精英们都主张从法律治理入手,确立起人本主义的基本原则。普京曾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人和公民自由”的规定给予最高的肯定,认为这是目前为止对人的权利规定与保障规定最好的宪法。梅德韦杰夫总统认为复兴俄罗斯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不能以人为代价,不能以人们的生活条件继续恶化为代价。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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