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法律拘束力(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管建强 发表于:2011-11-04 10:37  点击:
【关健词】法律,拘束力,共识,原则,东海,问题,中日,
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所谓审核,其结果当然包含批准、不获得批准或对某些约定进行保留。6.18共识仅要求中日两国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一词,是一

  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所谓审核,其结果当然包含批准、不获得批准或对某些约定进行保留。“6.18共识”仅要求中日两国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一词,是一个难以量化的修饰语,问题的关键是当事国有义务履行国内程序,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因此,中国方面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18共识”。
  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18共识”,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化解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争端,使钓鱼岛周边海域(200海里)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第二,要看是否有助于全面解决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果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此审核,认为“6.18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尚不足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域利益,则可以叫停,或责成政府通过外交谈判对此予以修正、补充。如此,则“6.18共识”就丧失拘束力,中国单独地开采春晓油气田就不受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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