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nylw 发表于:2010-01-10 21:27  点击:
【关健词】BOT 特许协议 国际协议 民商事合同
科学 。 理由如下:(1)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新的契约类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如果认定BOT特许协议是独立的契约类型反而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麻烦。(2)有学者认为,认定特许协议为独立的契约类型可以暂
科学
  理由如下:(1)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下,新的契约类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如果认定BOT特许协议是独立的契约类型反而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麻烦。(2)有学者认为,认定特许协议为独立的契约类型可以暂时搁置争议,给外国投资者吃一颗定心丸。笔者则认为,定性的不明确反而让外国投资者信心不足。为了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显然从性质上确定特许协议为民商事合同是更好的选择,而非避而不谈。(3)有学者认为,承认特许协议的某些行政合同属性实际上是承认政府在特许协议中的主权者特殊身份,政府可以基于这种特殊身份行使相应的主权权利,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公共政策保留的制度来实现,无需对特许协议的性质做任何改变。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肯定BOT特许协议的民商事合同本质,但是我国的BOT法律规则体系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具体方式为:(1)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合同法编中增加规定“项目建设运营合同”或“工程建设运营合同”这一典型的BOT特许合同类型。同时,应在我国未来公司法修正中,增加“项目公司”的特别规定。(2)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在总结现有特许经营法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公用事业(或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以消除地方法规有关特许经营及其争议解决的立法冲突。
  (讨论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研究)综上所述,BOT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且在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梁西,王献枢.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3]周佑勇.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
  [4]易小斌.浅议BOT特许协议之法律性质.新西部,2007,(2).
  [5]孟国碧.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新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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