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国空间特性的新历史法学透视(6)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世明 发表于:2013-06-17 22:25  点击:
【关健词】空间性;法律制度设计;新历史法学;经济法
[15]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页。 [16]储仲君:《刘长卿诗编年笺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126页。 [17]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马抗美主编《守望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页。
  [16]储仲君:《刘长卿诗编年笺注》,中华书局,1996年,第126页。
  [17]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马抗美主编《守望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4页。
  [18]朴赞熹、韩淳九:《无赖竞争理论:改变人生的厚黑竞争法则》,海南出版社,2008年,第85页。
  [19]按照斯密定理,分工取决于市场范围。这一定理揭示了市场规模的重要性。在既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规模经济会受到市场容量的约束。市场容量约束对规模经济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总需求对企业产出总量和企业数量的约束,不同的总需求必然对应于不同的企业规模和企业数量。国内市场容量大的大国企业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而在国内市场狭小的小国,一个企业纵然具有实现规模经济的能力,但囿于市场容量的约束,也往往难以实现规模扩张。小国企业产品的规模经济大多难以在国内市场上实现。在存在较高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对大国而言,由于国内市场容量大,在内部规模经济条件下,单个企业生产可以充分获益于规模经济,规避边界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假设一种商品能够长期大规模生产,那么,规模经济就可能大幅度提升其经济效率。一般而言,大国经济内部的市场特征不会是均质的,往往会呈现出较大的内部差异性。这尤其为区域分工和区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相反,对于国内市场容量较小的小国而言,在国际市场存在贸易壁垒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市场分割将严重妨碍小国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内的分工深化,难以实现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从而无法利用规模经济涵养和提升竞争力。
  [20]吉娜·马莱:《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82页。
  [2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4、184页。
  [24]《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25]艾伦·费尔斯:《行政垄断的规制——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之比较》,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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