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假释制:监狱行刑范式的变更构想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光明 发表于:2010-09-04 10:49  点击:
【关健词】累进假释制;行刑范式;假释范式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

 摘要: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与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原则上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拓宽行刑范式的路径之一。
  关键词:累进假释制;行刑范式;假释范式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1-0005-04
  
  一、现行假释功能的再审视
  
  (一)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再分析
  假释制度是监狱极其重要的行刑制度,现行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的是“直捷式”的假释制度,即“一假到期、一释到底”的行刑范式。
  假释由国家的法律而定,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从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3月刑法修正案正式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再到2009年2月28日的刑法再修正,假释制度始终是刑事法律重要的制度之一。同时,为了确保假释制度“公正、公平”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性法规的出台,使得监狱刑罚执行的假释制度与程序日臻完善。 假释对促进罪犯的改造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纵观监狱的行刑实践,现行“直捷式”的假释范式仍然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问题一是我国假释的应用率并不高,假释的面相当狭窄,2000年前后罪犯的假释比例通常在2%左右,有的省份甚至还要低于这个比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语境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被倡导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罪犯的假释比例虽有所提高,但就现实情况来分析,假释的适用率仍然低于5%,远远低于当下世界各国行刑的假释率。
  问题二是假释的行刑范式单一,除非是刑法所规定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而被撤销假释外,对被假释的罪犯往往实行“直捷式”的“一假到期,一释到底”的假释方式,其间缺乏“过渡”的时间与桥梁。
  假释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在学术与理论界一直被高度关注,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立法上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上很难把握“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理要求;二是假释归属权不合理,没有成立相应的假释委员会;三是责任落实得不清晰,公、检、法、司之间,以及与假释地政府问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影响到责任的落实;四是缺乏严密的社会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五是思想观念上不够解放,过于慎重,规避潜在的执法风险,不得不从紧从严。
  这是对假释问题的基本看法,其中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假释的范式过于单一,现行假释的政策未能被充分“激活”,原则性过强而灵活性不足,束缚了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限制了假释功能的充分发挥,阻碍了假释的合理运用和假释幅度的提高。
  这种单一的“直捷式”的假释范式,根源在于对假释功能认识上的单纯化,是思想认识未能与时俱进所致。加之《监狱法》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被看成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执行主体法律,而是把《监狱法》看做依附于和服务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行政法’”,没有能充分折射出刑事法律的重要内涵。由此假释往往被认为是施恩惠于罪犯,是政府促使罪犯积极改造的一种行政奖励,而不是刑罚变更与刑罚激励。思想认识上的局限与观念上的滞后,使得假释功能的充分运用受到阻碍,影响到监狱刑罚执行的效率,未能通过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来实现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现行假释功能的再审视
  功能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假释既然是为监狱的刑罚执行所用,那么其在监狱的刑罚执行中存在着功能多元性的特征。
  1 假释的奖励功能。奖励功能是假释最基本的功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这是现行的监狱法所体现的最为直接的假释功能。因为考核结果是罪犯改造表现的综合反映,也是评定罪犯是否能给予提请假释的法律依据,更是对罪犯积极改造表现的肯定而所作出的奖励性举措。因此。奖励通过假释以体现,假释通过奖励而实施,由此假释中毫无置疑地蕴含着特定的奖励功能。
  2 假释的矫正功能。假释与减刑都是行刑范式的变更,不同的是减刑是原有刑期的缩短,而假释是行刑场所的调整。假释对被假释的罪犯来说,并不是原有刑期的终结,而是行刑范式的调适,是原有行刑的继续。由此,被假释的罪犯仍然要受社会的矫正,受社区的矫正。矫正对被假释的罪犯来说并不是狱内矫正的停止或减弱,而是矫正的加强。此时的假释是矫正性的假释,此时的矫正是假释性的矫正,矫正融合于假释之中,假释蕴含于矫正之内。因此,假释的矫正功能更为突出与必要。
  3 假释的社会功能。监狱的行刑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假释则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特定路径之一。罪犯经假释回归社会,社会无疑要担负起帮教、监督、就业等一系列的社会责任,而罪犯则在被假释的社会环境里,既要经受社会各种压力的考验,又要面临遵纪守法的考量,使之磨励与社会相适应的意志,强化与社会相适应的能力,消除其“监狱化”的人格特征,加快其融入社会的步伐。这种考验与考量,既是监狱行刑效应的强化与延续,也是被假释罪犯健全人格的社会化塑造,同时也是监狱行刑质量即改造质量的社会化评估与鉴定的重要内容。
  4 假释的预防功能。假释是一种假定的释放,如果在假释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则为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过渡阶段”,或者说是“预备阶段”。而反之如果在假释期内,未能遵纪守法,触犯了刑律而重新犯罪,则说明假释罪犯预防功能的丢失。但是这种假释的预防功能是受时间与空间诸条件限制的,是与被假释罪犯的社会学环境、心理学环境相关的,更是与罪犯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相关的。因此,假释机制运用得体,假释运用频率得当,则有助于假释预防功能的发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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