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的法律思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晔 何淑梓 发表于:2010-08-21 16:02  点击:
【关健词】ETF;法律障碍;指数基金
ETF上市交易规则缺位,做市商制度不完善,“非交易过户”合法性受质疑,ETF发行方式单一,成立标准苛刻,“T+1”交易制度的限制,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港股组合ETF在内地的发行面临重重障碍。因此,完善ETF运行的法律制度,保护一篮子股票的有效运转,丰富ETF的发行方式,完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于2009年5月29日签订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六》,明确表示加紧研究在内地引人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港股组合ETF引入内地成为了港股直通车的问路石,其成败得失对日后中港两地证券产品能否自由交易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扫清引入港股组合ETF的法律障碍,是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的必要性
  
  ETF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跟踪“标的指数”变化,且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它集封闭式基金可以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可以自由申购或赎回、指数基金高度透明的投资管理等优点于一身,不但克服了封闭式基金目前普遍折价率较高、开放式基金不能上市交易且赎回压力较大、主动性投资缺乏市场选择机制和选股能力等缺陷,而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胡颖,2003)。因此,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将对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推动我国内地指数基金的发展香港自1999年发行了第一只ETF——盈富基金以来,ETF产品不断增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香港已经形成了较有规模的ETF市场,拥有一批包括盈富基金、恒生指数ETF、恒指H股ETF、A50基金等具有高度流通性的ETF。截至2009年年底,香港ETF市场已超越日本,居亚洲首位。而中国内地的第一只ETF——上证50ETF问世于2004年,经过了5年多的发展,内地基金市场虽然虽产生了诸如深证100ETF、上证180ETF等一批较有实力的ETF产品,但总体来说,它们在竞争力和制度管理方面都与港股组合ETF有明显的差距。内地引入有相当实力的港股组合ETF,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内地指数基金的发展。
  (二)有利于规范投资交易由于港股直通尚未落实,相当一部分内地股民采用较为迂回的渠道投资港股,这样不但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而且提高了交易的风险系数,长远来说,不利于交易市场的规范化与稳定化。而港股组合ETF在内地发行,则能为内地股民提供一个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港股组合ETF形式相对简单,操作性强,能吸引内地股民通过合法方式投资港股。因此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有利于规范投资交易,保护交易安全。
  (三)能够使内地与香港地区实现双赢一方面,港股组合ETF为指数追踪基金,其一旦在内地挂牌上市,投资者就必须购买一篮子的港股,譬如追踪恒生指数的成分股,就一定要购买一篮子的恒生指数的成分股,这样能在短期内给港股带来正面刺激:另一方面,港股组合ETF在内地发行,使内地散户能间接投资在内地挂牌含港股成分的指数基金产品,这种灵活安全的投资方式可以避免资金流出境外,符合防范金融风险的国情要求。另外,正如恒生银行总经理冯孝忠所指出的,向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不但会吸引更多香港企业推出ETF,促进香港发展成为ETF产品设计中心,而且也有利于内地股票市场的多元化。
  
  二、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的法律障碍
  
  我国现行证券法所调整的基金主要是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而ETF是一种集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特点,又区别于这两种基金的特殊基金。在现行法律制度下,ETF的发展受到了阻碍,而且由于香港组合ETF是一种有别于内地ETF的金融产品,其在内地发行面临的法律障碍将更突出。
  (一)缺乏ETF上市交易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在交易所挂牌交易,是ETF区别于传统型开放式基金的一个重要特征。《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作出了规定。按照该规定,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是相互独立而没有交叉的,而ETF兼具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如果将它理解成开放式基金,则其上市交易的法律依据存在疑问,如果将它理解成封闭式基金,则其申购、赎回存在法律疑问(王嫡武,2005):依照《基金法》第五条第四款“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精神和立法本意,ETF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开放式基金,但由于国务院已批准ETF产品的发行,这使得ETF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有了合法性依据。但由于ETF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其上市交易规则不能照搬《基金法》针对封闭式基金而作出的相关规定,在缺乏明确的、个性化的上市交易规则的情况下,法律难以实现对ETF上市交易的规制。
  (二)“非交易过户”的交易方式缺乏法律依据用来申购ETF的一篮子股票属于挂牌交易股票,按照《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应当采用在证券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由于ETF的申购采用一篮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而按照我国有关交易清算的规定,非交易过户仅适用于证券的继承、赠与、分割和法律强制执行几种情形,这使得ETF采用“非交易过户”的交易方式进行运转缺乏法律依据。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交易类型逐渐多元化,为了实现交易所证券的顺利流转,允许ETF以一篮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维护此流转方式的合法性具有迫切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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