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 >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3)

时间:2010-09-04 11:05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冀彩芳 点击:
预告登记之后本登记作成之前,中间处分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定非常不合理,未来物权法修改时,应当采用相对无效理论。只有那些妨害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中间处分行为,才是无效的,否则应为有效。而且预告登记权
  
  预告登记之后本登记作成之前,中间处分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定非常不合理,未来物权法修改时,应当采用相对无效理论。只有那些妨害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中间处分行为,才是无效的,否则应为有效。而且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使该中间处分行为生效。
  未来立法应当区分不同的国家公权力行为赋予其不同的效力。如果中间处分行为是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则预告登记可以排除其效力;如果中间处分行为系国家征收征用行为,则可排除预告登记的效力。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