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权的救济机制探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于忠龙 发表于:2011-11-11 10:43  点击:
【关健词】区域发展权;救济机制;主体功能区;人权保护
2.改革司法制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我国司法改革能否获得成功,取决于国家在进行制度改造与重构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来重新配置司法权。[4]因此,应在这一原则要

  2.改革司法制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我国司法改革能否获得成功,取决于国家在进行制度改造与重构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来重新配置司法权”。[4]因此,应在这一原则要求下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能动主义”理念,适度增加我国司法机关对立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干预力度;加快我国法官制度由行政化向职业化的转型,确保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审判独立,突出法官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特殊国情,应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进行司法改革。鉴于我国单一制政体的特点,地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由中央财政负担。也可以把法院体系改为两大法院系统,即中央法院系统和分省法院系统,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各自法院系统的工资。要引入政府间的诉讼机制,应通过诉讼来发现和确立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则,而不是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纠正寻求权利的救济。
  3.完善财政支付转移制度。应当大幅度调整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力改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与方法,既要使各地区间人均财力相对均衡,又要维持较前更大程度的区际财政竞争。可把各地区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水平的均等化作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而将非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作为区际财政竞争领域。改“基数法”为因素法;改单向支付为权益责任兼顾的支付;改“跑部申请”为专家考评,改定向资助为鼓励创新。
  4.建立区域政策评价制度和区域政策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区域政策评价制度的目的是推行绩效管理和强调公民权益至上,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满意度。应明确区域政策评价基准,设立评价组织,制定中长期目标,确立评价指标等内容。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活劝、经济社会生态科技项目均应进行区域影响评价(类似于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假设国家宏观效应为A,分区域效应为B、C、D。不同的区域政策制度安排,会有不同结果,好的区域政策能够体现总体福利最大化,应该是A-(B+C+D)>0。通过评价,识别任何重大经济政策、经济活动、经济社会生态科技项目正负影响的量,受益受损的主体,进而为相关利益补偿机制提供依据。
  5.区域发展权的转让机制和补偿制度。探索构建区域发展权转让的市场机制,建立区域差别评价体系。国家应将区域发展权纳入政策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建立区域发展权的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区域发展权的衡量标准。用区域尺度指标、区域差别系数等指数,衡量区域差距大小,并建立预警评价机制和公共信息平台,以防止区域差异过大,出现数字鸿沟,并为区域发展权的转让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法律救济机制[J].现代法学,2007(6):3-14.
  [2]杨松才,泰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若干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365.
  [3]李乾韬.楼市调控"新国八条"限购令尴尬:80%城市抗令[EB/OL].南方都市报,[2011-02-24].http://news.cnool.net/0-1-5/46226.html.
  [4]谢佑平,万毅.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中国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J].江苏社会科学,2003(1):13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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