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客观认定评述(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胡虎黄恒学胡海 发表于:2010-03-05 11:00  点击:
【关健词】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认定;挪而不用
概括以上四种目的,人们贮藏货币无非是为 了保存社会财富或者为了服务于流通,而纸币只 是不能有效和现实地保存社会财富,其他目的是 能有效实现的。当纸币被储存的时候,它的目的 在于为将来进人流通服务,如果以

概括以上四种目的,人们贮藏货币无非是为 了保存社会财富或者为了服务于流通,而纸币只 是不能有效和现实地保存社会财富,其他目的是 能有效实现的。当纸币被储存的时候,它的目的 在于为将来进人流通服务,如果以将来进入流通 为目的储存公款,则执行了货币贮藏职能的一部 分,也是一种使用。
可见,不纯粹的挪而不用,即为了特定使用目 的挪出公款的行为,是对公款的一种使用,使用的
是公款的贮藏功能,因此也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 遂。
(二)纯粹的“挪而不用”是纯粹的“挪而贪
污”
纯粹的“挪而不用”是指挪出公款时没有任何特定使用目的,仅仅是为了将公款挪到自己控制
下而挪出公款。挪用公款一般都有特定目的,例 如借贷、治病、进行经营活动等,而挪出公款时不 具有这些特定目的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表面上 看,纯粹的“挪而不用”情节似乎比挪而有用轻,但 实际上纯粹的“挪而不用”却是纯粹的“挪而贪 污”。
大多数的贪污犯被查获时都是“挪而不用”,. 因为贪污者在贪污时不会对贪污款项的具体用途 进行规划,所以到案发时家里还藏匿了百万甚至 上千万现金。区分贪污和挪用要结合行为人的主 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以获得公款所有权为目的的 行为是贪污,以获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的行为是 挪用,但是判断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的时候不能 只凭行为人的一面之词,否则大多数贪污犯都可 以狡辩自己家里的公款只是“挪而不用”,最多构 成挪用公款罪。
我们对“挪而不用”的另一种表述是:擅自将 公款据为自己控制之下,至于该公款用于何处尚 不清楚,但是一旦有需要可以将该公款用在任何 需要的地方。按照这样的表述,行为人侵犯公款 所有权的本质暴露无疑。“挪而不用”中的“不 用”是对侵犯公款使用权的排除,“不用”是对侵犯 所有权埋下的伏笔。不以侵犯使用权为目的,而 以侵犯所有权为目的的行为,当然是纯粹的贪污 行为。
四、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对象 (一)“公款”的范围.
关于公款的范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
界对公款的范围也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公 款仅仅指公有款项,即国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款 项。p1另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公款不仅指国家或者 集体所有的款项,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款项也 可能成为挪用对象。哺1
刑法虽然没有对公款的范围进行界定,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9l条 对公共财产的范围做了说明,而公款是指公共财 产中的款项部分,因此理解公款的范围应以《刑 法》91条规定的公共财产范围为基础。《刑法》9l 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 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 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于第4种情况,刑法之 所以将在公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 产视为公共财产是因为这些财产在公有单位控制 之下,一旦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况损失由公有单位 承担,实际上的损失者是公有单位。
(二)有价证券、金融凭证能否成为挪用对象
一部分学者认为,“公款”是公有货币的代名 词,只包括现金、银行存单等,不包括国库券、债券 等有价证券。一1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公款是指 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 其中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 债券等有价证券。【l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 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问题进 行了解释,认为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进行抵押 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有价证券、金融 凭证进行抵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 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区别。
立法者区分了公款和普通物品。对于挪用普 通物品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虽然挪用物品 也会使单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挪用行为 并不会使物品明显贬值,事发之后单位也很容易 将物品追回,因此挪用普通物品的社会危害性是 相对较小的。而挪用款项的危害显然要大许多, 因为挪用行为很容易转化成贪污行为,而且事发
之后对赃款的追缴也较为困难,单位蒙受的损失
和风险较之挪用普通物品大许多。有价证券、金 融凭证作为“物”本身没有太大价值,它所记载的 财产性权利才是其价值所在,所以挪用有价证券、 金融凭证与挪用普通物品不同,挪用有价证券、金 融凭证实际上是挪用其记载的财产权利,而挪用 普通物品是对物体本身的挪用,二者差异明显。 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挪 用普通物品,而与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相似,所以 有价证券、金融凭证应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参考文献:
[1]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134—135.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作富.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4:311.
[4]杨敦先.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77.
[5]田宏杰.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J].人
民检察,2001(7):22.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1
—162.
[7]房清侠.刑法理论问题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3:39.
[8]杨兴国.贪污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21.
[9]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 版社.1999:482.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30.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