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人文关怀及其完善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欧仁山 发表于:2010-03-09 09:29  点击:
【关健词】《行政强制法》(草案);人文关怀;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善
[摘要]法治建设与人文关怀的相辅相成关系表明,重视人文关怀应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j 进入二审程序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很好地体现了其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 j j 展观的要求。但是,《行政强制法》(草案)拟继续采用的将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配制给人民法院的 模式,存在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权的行使、损害该法人文关怀精神的贯彻落实的弊端,需进一步 ! 完善。

 
自1999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行
政强制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以来,行政强制法于
2005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此后搁置近
2年才于2007年lO月24日进入二审程序。行政 强制法从起草到出台至少将跨越了三届人大,成 为了中国立法史较为难见的立法事件。“命运多 舛”的立法过程未必不能使行政强制法成为经得 起历史检验的良法的契机。2005年后的行政强制 法草案在争论的过程中在不断地增加人本关怀的 因子,越来越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一、人文关怀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背景 下行政法治的应有之义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人文精神的提倡和深 人人心是人类从人治进入法治的重要条件。正是 因为有了以人本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文艺复兴运动 和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的发生和传播,才出现 了世界范围的推翻中世纪封建专制统治的资产阶 级革命运动,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才使得以自 由、平等、人权、民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宪政国家、 法治国家成为世界历史的发展潮流。对于法治与 人文精神的关系,汪太贤教授曾明确指出“一方 面,人文精神是本源,法治却是它的派生之物,任 何法治生成总是依赖特定的人文精神的支撑;另 一方面,法治不仅对人文精神具有‘反哺’的意义, 催生人文精神的新生,而且法治最终必须体现出.
对人的关怀,人文关怀是法治的永恒的主
题。’’[1】(P132)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法治国家
的建设方略。法治国家的建设方略的确立,为人 本主义的重塑和大力提倡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以 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建设法治国家思 想和实践的必然发展。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 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明确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 尊重和保障规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 目标和主要任务。该文件表明我国执政党已十分 明确地将法治建设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机的统 一了起来,实际上已把人们的权益的切实尊重和 保障规定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 方面法治的齐头并进始能成功。由于行政管理活 动比国家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对社会豹影响更为 直接,行政法治乃成为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 容和关键环节。“在行政法治系统中,行政法治处 于主导的和中坚的地位,它是国家法治中的神经。 行政法治的紊乱,不可避免地会招致整个法治系 统的紊乱。”[2】(¨15’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行政法
治,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没有人文关怀的行政法 治,就不会有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建设以人为本 的和谐社会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人文关怀体现 因为产生于执政党提出国家建设以人为本的
社会大背景下,《行政强制法(草案)》的人文关怀
在审议、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地呈现出来。 (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明确为
《行政强制法》的最终立法目的
应该说,《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的起草者,将该法设计成重视保障行政相对 人权益的初衷是很明显的。此后,立法机关基本 达成共识,明确“制定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对 行政强制权的分配和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制,努力
实现保障政府的行政能力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利之间的平衡,提高本领,促进社会 和谐。”口1因此,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行 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根据该条规定,制定《行政强制法》有四个目 的,但它们之间显然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应该 是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是制定《行政强制法》的 最终和最高的目标。这体现了立法目标上的人文 关怀精神。
(二)严格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从源头上
控制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强制的出台 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地
乱用行政强制的现象,而其根源首先在于行政强 制设定权的乱用上。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 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 地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 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 制设定权的“乱”,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实施管 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因此,在明确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最终目 的之后,为贯彻这一极富人文关怀的立法宗旨,草 案首先从行政强制的设立这一源头上确保人本主 义的贯彻。为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 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 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 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对公民人身自由 的暂时性限制、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强行进入住宅等强制方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 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第十三条规定“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 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
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 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 制。”可见,草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 制设定权的限制是非常睨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 性文件则已经没有了任何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 体现
《草案》不仅通过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的途径来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而且十 分注意从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过程的具体要求上
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受侵害。
第一,《草案》提出了行政机关要慎用行政强 制的要求。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 务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如果当事人经教育自 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那就不需要再 采取行政强制。对此,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 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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