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探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馨元 发表于:2011-12-09 10:43  点击:
【关健词】环保部门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环境行政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环境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即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环保机关只能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环境行政机关要想自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环境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环境行政机关执行为例外。即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环保机关只能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环境行政机关要想自行执行,只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自行强制执行时,环保部门应充分行使职权,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不得因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作为。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法缕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时候,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在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单行法中增加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权的规定成为立法的必然趋势,并适当拓宽环境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范围。只有赋予环境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权才能更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从而更加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二)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确保环保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数量最多,大部分的环境法律法规都是由环保机关执行实施。在环境行政法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以求公平公正。在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中,执法人员应根据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来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认识到执行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首先要约束自身。
  (三)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强制执行权不滥用
  环保部门不仅要严格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权,还要尽量减少相对人的损失。如果采用间接强制执行即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可以达到执行目的时,就不应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如果采用非强制性措施能够达到执行目的,就不应适用行政强制;在受到行政决定书后,相对人履行了环境义务的,就不能再适用行政强制。为此应完善环境执法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禁止违法实施环境强制措施,应教育执法人员树立环境强制执行合法、合理的观念,谨慎行使强制权,以达到既保护环境,又维护相对人权益的目的。
  
  注释:
  ①曹明德,张志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页.
  ②许剑秋.论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兼論环境行政机关也具有強制执行权(上).环境保护.1990(10).第12页.
  ③姬亚平.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及选择.理论导刊.2004(9).第70-72页.
  ④王灿发.中国环境执法困境及破解.世界环境.2010(2).第42页.
  
  参考文献:
  [1]陈新荣.试论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国环境管理.2006(9).
  [2]姚向阳.浅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水利发展研究.2011(4).
  [3]黄德林,王国飞.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建设.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4]马秋莲.论行政强制措施.法制与经济.2010(4).
  [5]卜凡.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法制与经济.2011(2).
  [6]田晓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定位探讨.中国公共安全.2010(3).
  [7]曹高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缺陷及剖析.法制与经济.2011(2).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