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助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实践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黄弘 发表于:2014-10-22 15:22  点击:
【关健词】实践,思考,产业化,规模化,助推,农业,合作社,
4. 功能拓展型。主要围绕资源整合与要素配置,为社员及社区提供资金互助、贷款担保、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如:将乐县恒盛笋竹专业合作社为盘活竹山资产,解决毛竹生产及竹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投资成立恒盛融

  4. 功能拓展型。主要围绕资源整合与要素配置,为社员及社区提供资金互助、贷款担保、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如:将乐县恒盛笋竹专业合作社为盘活竹山资产,解决毛竹生产及竹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投资成立恒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500万元,近两年累计为150多个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贷款总额达3600万元,有力带动了当地笋竹产业的发展。
  二、影响合作社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由于合作社发展时间不长,且受制于产业基础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老龄化严重和法律政策不够完善等诸多因素,其组织规范和能力提升需要比较漫长的过程。当前,影响合作社助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有:
  (一)规模小,实力弱。合作社规模总体偏小,有相当部分合作社只是挂一块牌子,没有实际运作;有的只起到中介组织的作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还有一些龙头企业牵头创办的合作社没有独立产权,难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全市真正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实体化运作的合作社只占30%左右。
  (二)社员参与度低,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一些能人、大户对合作社事务几乎说了算,而普通社员力量过于弱小,缺乏话语权,民主机制难以形成,章程和制度形同虚设。从调查看,多数普通社员对牵头人或大股东缺乏信任,不愿意参股,只是以“搭便车”心态参与合作社。在这种大户控制的情况下,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关注度参与度低,合作社与社员关系松散,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比较有限,统一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比例不高。还有一些合作社把内部惠顾关系变成了不同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一部分社员赚另一部分社员的钱,合作社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三)从事初级产品生产居多,产业化经营层次不高。全市从事种养业初级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约占总数的85.5%,而专业经营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仅23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与龙头企业相差悬殊。多数种植养殖类合作社由于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程度不高,很难获得产业链上下游公司的信任和协作,产业化链条难以形成。
  (四)人才匮乏,外部支持不够。目前,多数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基本上依靠几个发起人或部分“能人”,而普通社员又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科技素质低、合作意识差等问题,严重制约合作社对新项目、新技术、新经营模式的吸收和借鉴,制度创新和产业升级缓慢。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合作社也很难获取外部智力支持,缺乏来自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特别是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还没有把合作社作为承接农业“五新”推广的重要平台。此外,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不够,税收、金融和用地用电等优惠措施在执行中也常出现“中梗阻”。
  (五)政府部门指导和服务不到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扶持、轻辅导现象,对合作社制度建设重视不够。一些部门把精力放在争取项目资金上,项目申报时过度包装甚至弄虚作假,实施时缺乏指导和监督,使得示范合作社难以在规模化、产业化等方面起到典型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从各地看,有的示范社已沦为私人公司,还有一些示范社已名存实亡。
  (六)设立门槛过低,社会信用不高。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登记注册实行低门槛,体现了给予鼓励和支持的立法意图。但从实施效果看,这种低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如:对合作社登记实行备案制,没有实质审查,为部分“假合作社”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开了方便之门;给予合作社“出资不验资”的特殊待遇,助长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在资质方面的瑕疵或缺陷,这对合作社的社会信用构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取信贷支持、树立品牌和商誉等都是非常不利的;对成员出资未作硬性规定,也没有限定发起人的出资上限,不利于建立符合合作社特征的民主治理结构;对各级政府职责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导致一些职能部门难作为、不作为。在缺乏有效外部支持和监管的情况下,合作社发展容易偏离轨道,难以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当前,合作社发展正由数量扩张向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的方向转变,由注重生产联合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在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现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夯实民主根基,增强内部凝聚力。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体现“民有、民治、民享”。在“民有”上,强化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纠正注册登记上的虚假出资问题。强调普通社员必须持股,防止合作社股权过于集中;实行交易份额制,鼓励社员按生产规模和交货能力认购相应比例的股金。在“民治”上,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制定切合合作社自身实际的“三会一章程”,落实好“一人一票”与法定附加表决权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在“民享”上,除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可以突出资本报酬外,一般合作社应建立按惠顾额返还为主、兼顾股份分红的盈余分配制度。
  (二)创新驱动,壮大自身实力。一要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形式的联合、合作或兼并重组,组建区域性的龙头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二要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带动土地连片种植、标准化生产和节本增效。特别是对于集约化、一体化经营的合作社,在难以实行盈余按惠顾额返还的情况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还有利于保障土地拥有者的利益。三要开展信用合作。遵循“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支持有产业基础、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缓解合作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三)突破农产品深加工,推进纵向一体化。实现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一体化是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标志。鼓励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等直销业务,并探索通过参股使合作社直接向下游延伸的“合作社+公司+社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基于合作社发展水平不高、实力不强的现状,支持和鼓励下游公司通过参股合作社等方式向上游延伸,在扶持合作社发展(如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品牌打造、质量控制等)以及与合作社建立更为紧密、互利共赢的利益机制(如互相参股、二次分配、价格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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