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民主视阈下的群体性事件治理之道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余红燕 发表于:2011-07-19 09:38  点击:
【关健词】群体性事件;现代性;非对抗性;包容性民主。
当前我国已进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群体性事件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现象,它是社会公众获取自身利益的一种非政治性的、合作逻辑下的非对抗性抵制行为。包容性民主,作为克服现代社会危机的新途径,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消融提供了一个解放性方案。

【作者简介】余红燕,温州行政学院行政管理学部讲师,行政管理学硕士,主要从事危机管理与应急处置研究。
  
  当前我国已进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如何应对扑面而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将包容性民主的理念引入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方略中,并希望该理念对群体性事件的消融有所裨益。
  
  一、群体性事件与现代性的
  共生和镶嵌
  
  群体性事件,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进而有可能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发生在社会领域的特殊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视野,并成为备受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自20世纪末期始,群体性事件日趋增多,近年来则进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平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1]。“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曾一度呈下降趋势,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2008年更爆发了一些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诸如先后发生了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等。“2009年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仍然呈现数量增多的态势,特别是一些重大事件”[3]。针对群体性事件爆发规模、频次的不断攀升,各级政府纷纷出台应对措施,并突击强化相关人员的现场处置能力。
  无疑,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而且也与我国多少年以来坚守的“维稳情结”背道而驰。早在1987年3月8日,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时就指出,保持“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重要条件之一。1989年2月26日他再次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4]稳定问题始终在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中占据着决定性的权重,于是,维护社会稳定亦成为地方各级政府的应有命题和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种种迹象表明尽管政府下足了“猛药”、不断地升级维稳工作,群体性事件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呈上升趋势。政府在维稳行动上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即“越维越不稳”[5]。从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来看,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改革与发展反过来促进社会稳定。事实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并不是一对孪生姐妹,相反,发展与不稳定往往是共生的,这一点早已被诸多思想家得以论证。法国著名历史学、社会学家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原始材料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革命的发生并不总是由于萧条、衰退和条件恶化。一个习惯于忍受的民族,根本不知道有压迫的存在,而当这种压迫减轻了时,他们反而意识到了压迫,于是开始反叛。被革命摧毁的统治,往往就在它做出改进和改善的时候,往往就在它接受恶劣统治教训的时候,往往就在它迈出改革第一步的时候,革命却发生了。”[6]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亦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政治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7]无论从历史还是政治的视角,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了群体性事件。
  “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增加值的比重2010年将下降到10%以下,2015年将下降到6%左右;在就业结构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2010年将下降到38%以下,2015年将下降到33%左右;在城乡结构中,2010年以城镇常住人口代表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8%左右,2012年或2013年将超过50%的结构转换临界点,2015年将达到53%左右。这些指标表明,中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中期加速阶段”[8]。在工业化进程中,社会风险如影随形,“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有的程度”[9]。这些作为现代性必然后果的危险和潜在威胁,预示着“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10]。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首倡者和构建者,分别从技术和制度的视角论证了现代工业社会风险的生发逻辑。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类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界干预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强,其干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来源。“在现代性条件下,工业主义构成了人类与自然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主轴线,这样,当代人就越来越多地生活在一个被自己制造出来的‘风险社会’里”[11]。另一方面,人类为了应对风险,建立了各种治理机制、制度以保护自身安全,但同时又面临着风险治理所衍生的新型风险,即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自从20世纪中期以来,工业社会的社会机制已经面临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可能性,即一项决策可能会毁灭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这颗行星上的所有生命,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当今时代已经与我们历史上所经历的各个时代都有着根本的区别”[12]。由此可见,风险社会理论很好地诠释了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机理。群体性事件属于“内部风险”,是“被人为地制造出来的风险”;群体性事件是风险“制度化”的产物,即“制度化”风险。
  
  二、群体性事件:合作逻辑下的
  非对抗性抵制
  
  群体性事件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现象,也是风险社会的必然因子。“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经历都表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生活秩序剧烈变动,社会利益结构急剧分化,是各种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13]。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所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受“维稳情结”的影响,全国一盘棋,各级政府均视维稳为一切工作的核心,从而导致维稳手段的异化,动辄借助公权力实施刚性压制或赋予鲜明的政治色彩。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不是积极正面回应社会公众的诉求,而是将社会公众的非对抗性抵制打上“不服从”的政治烙印,使极为普通的公众利益诉求事件在打压式维稳逻辑的推动下上升为政治事件。其结果一方面是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各种社会矛盾被压制或掩盖,从而酝酿着更大的社会危机;另一方面,“打压式维稳会将社会冲突转变成政治问题,制造政府甚至国家的敌人,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日积月累的社会矛盾有可能会演变成政治的反对力量,联合起来挑战政权”[14]。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公众获取自身利益的一种非常规方式,不涉及权力的再分配,因而不是一种政治行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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