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全性:逻辑新论(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王俊龙 发表于:2011-03-24 14:28  点击:
【关健词】形式逻辑;辩证法;辩证逻辑;太极代数;四象模式;一分为二
1.1+(-1)=0, 2.0+¢=0, 其中,1式中的加法既是普通加法也是布尔加,2式中的加法是布尔加。这两个公式合在一起可用一个数学公式表示: 3.O=1+(-1)+O+¢, 其中,1为阳、-l为阴、0为无(太极)、¢为空(无极)。 公式3

  1.1+(-1)=0,
  2.0+¢=0,
  其中,1式中的加法既是普通加法也是布尔加,2式中的加法是布尔加。这两个公式合在一起可用一个数学公式表示:
  3.O=1+(-1)+O+¢,
  其中,1为阳、-l为阴、0为无(太极)、¢为空(无极)。
  公式3说明:太极中不但包含阴阳,同时也包含无极。太极中包含阴阳是每一个有哲学思维的人都能想到的,但太极中包含无极却不是轻易就能想到的,这只有借助数理才能有深切的认知。数学上,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无极是空,是空集;太极是无,是全集。因此,无极包含在太极之中。
  太极之中不但有阴阳的存在亦有无极的存在。无极虽然空洞无物,但却是不可否认的存在。没有无极的存在,阴阳将无从分判,太极将是一片混沌。世界是一个太极,正因为其中有无极,才有了开天辟地的创造,才有了人间离别的思念。
  太极不只是包含三方面内容:太极与阴阳,而是包含四方面内容:阴、阳、太极和无极。而太极和无极也是分阴分阳的:太极为无,是阴性的;无极为空,是阳性的。换句话说,太极不是“一分为三”的,而是“一分为二”的。
  
  七、非逻辑成分分析:关于黑格尔辩证法
  
  黑格尔(1770—1831年)在批判形式逻辑的同时试图创立一种反映内容变化规律的逻辑,故其辩证法可引申为基于逻辑与世界的联系。在黑格尔死后的1847年,布尔(1816—1864年)出版了其名著《逻辑的数学分析》,完成了逻辑与数学的结合。布尔所用的逻辑正是被黑格尔批判的形式逻辑。因此,黑格尔的逻辑思想与数学是分离的,其逻辑与世界的联系或逻辑与内容的结合的基础只是概念语言的思辨而非数学的严密分析。
  科茨在为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第二版所写的序言中说道:
  “研究自然哲学的人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一些人给事物归纳出若干种形式和若干隐秘的特质,并据此认为种种个体现象是以某些未知的方式发生

的。导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逍遥学派的一切经院学派的全部学说无不以这一原则为基础……由于他们完全醉心于替事物命名而不探讨事物本身,所以,我们可以说,他们全部的发明在于谈论哲学的方法却没有给我们以真正的哲学。另一些人则弃绝无用而混乱的术语,致力于较有意义的工作。他们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同质的,并将物体形式的表现变化归因于其组成粒子相互间非常明显而简单的关系。如果他们所归结出的那些基本关系恰恰合乎于自所给出的那些法则,那么这种由简单到复杂的研究途径无疑是正确的。但当他们听任想象自由驰骋,随意设定物体的组分尚未弄清的形状与大小……此时,他们就进入了梦境和妄诞,忘记了事物的真正结构。事物真正结构当然不能由虚妄的猜测来推断,即使通过最可靠的观察也很难发现它们。那些以假说为其思辨之第一原理的人们,虽然在以后的推理中极富于精确性,可得到确乎机巧的幻象,但幻象最终仍是幻象。还有第三类人,他们崇尚实验哲学。他们固然从最简单、合理的原理中寻找一切事物的原因,但他们决不把未得到现象证明的东西当作原理。他们不捏造假说,更不把它们引入哲学,除非是当作其可靠性尚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他们的研究使用两种方法,综合的和分析的。由某些遴选的现象运用分析推断出各种自然力以及这些力所遵循的较为简单的规律,由此再运用综合来揭示其他事物的结构。”
  思辨分析方法我称之为非逻辑成分分析。语言思辨过程中容易渗入主观的偏见或人的心理意愿或依赖脱离实际的假设前提,因此,思辨往往是一种不可靠的分析方法。建立在思辨基础上的结论亦往往隐藏主观的偏见或人的心理意愿,甚至是基于不切实际的前提得出的错误观点。黑格尔既然是基于思辨创立其辩证法,其辩证法就难免不带有思辨分析的缺陷。
  
  (一)主观的渗入:理论有可靠的客观性吗?
  辩证逻辑中有没有主观的因素存在?任何理论都是由人自设的,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
  凡由人发明的理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掺杂有主观的因素,包括那些采用客观的材料或实验的数据得出结论的科学理论。这一结论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与怀疑论无关;这一结论是可以论证的,因而与不可知论无关。
  “纯客观性”已成为理论家们推销自己的思想的一个常用的广告语,否则,任何由人发明的理论都没有必要标榜自己的理论是纯客观的。
  辩证法从发展、运动、联系和相互作用来考察现实现象,辩证法的这一主张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任何人在使用辩证法考察现象世界时也不能排除主观因素的不自觉地渗入。不能因为辩证法的主张是正确的,就以为凡持辩证法的立场观察事物的人得到的任何观点都是正确的。辩证法说到底只是用于观察事物的一种方法,即使方法运用得当也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比如,用联系的方法观察事物,用于本有联系的事物是对的,若用于本没有联系的事物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观察事物的规则与客观规律不能混为一谈。辩证法是观察事物的规则,不是客观规律。事物到底是怎样发展、运动、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不是辩证法本身所能回答的,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不排除有理论家力求发明不包含人的主观因素的理论体系,但是,理论的首要前提是人的一种发明,因此,这一规定性注定了由人发明的理论很难避免在思考与行文中一点都不掺杂人的因素于其中。这是任何由人发明的理论的先在的规定性或局限性。因此,批评或批判某些理论的主观性是日常的行为。对于显在的主观性而言,批评是容易的,需要的只是精力与勇气;对于隐蔽的主观性而言,批评是相当困难的,需要的不只是精力与勇气,更重要的是需要发现的眼光与揭露真相的技术条件。
  甚至连严密的数学理论(比如布尔代数)都有主观的因素夹杂其间,其他人类发明的理论就更容易包含或混杂人的主观因素。
  
  (二)黑格尔的辨证法是逻辑吗?
  形式逻辑是推理的工具,辩证逻辑不是推理的工具。
  “黑格尔确实是从逻辑出发,在逻辑中寻找出发点,因循逻辑所提供的范畴模式来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但是他的具体做法恰恰违背了逻辑的内在机制。同样是从逻辑出发,同样是论述‘是’和‘不’这样的概念,他的论述与逻辑大相径庭。因此无论他的论述多么有道理,也不是逻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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