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中心激励机制构建研究(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潘琳 饶敏 发表于:2015-09-23 13:49  点击:
【关健词】协同创新;代理问题;激励相容;机制
(二)抑制协同单位的机会主义倾向 1.着力解决协同单位搭便车的问题。协同创新中心并非单一化组织,作为其建设主体的协同单位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便会出现多个委托人对应一个代理人的局面。同

  (二)抑制协同单位的机会主义倾向
1.着力解决协同单位“搭便车”的问题。协同创新中心并非单一化组织,作为其建设主体的协同单位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便会出现多个委托人对应一个代理人的局面。同时,由于各个协同单位在利益诉求、评价标准、合作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各自对中心负责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尽相同,进而导致协同单位难以对中心负责人实施统一而有效的监督。从既往的经验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协同单位之间将有可能出现“搭便车”现象,特别是搭牵头高校的“便车”。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协同创新中心在组建方式上存在“先天缺陷”,很多协同创新中心并不是基于科技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自发形成的,而是牵头高校为了某种目的“拉郎配”拼凑出来的,形成了牵头高校有求于其他协同单位的事实;二是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机制建设“后天不足”,尤其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牵头高校的话语权过大,有些协同创新中心还出现了牵头高校“一言堂”的极端现象。在这两个因素的作用下,牵头高校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监督责任和监督成本,监督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如果任由“搭便车”问题持续下去,协同创新中心势必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协同的意义。解决该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协同单位之间的沟通,深化共识,尤其是要强化对共同利益的认识,建立共同愿景;其次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根据投入比例和实际贡献进行分配的模式,使各方的总体贡献与最终所得形成正相关关系;最后应统一评价标准,用“一个声音说话”、“一把尺子量人”。
2.提高协同单位的违约成本。违约成本是指违反约定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以及处罚措施的严厉程度。在协同创新中心的内部治理中,协同单位的违约成本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为协同单位之间发生违约行为的成本,其二为协同单位对中心负责人违约的成本。协同单位之间的违约现象在非自发形成的协同创新中心中比较普遍,由于协同缺乏原动力,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很多被束之高阁。若各协同单位是基于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开展协同创新,则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作出事前约定,通过较高的违约成本促使各方履行应尽义务,保证协同创新中心的人财物投入能够按时到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合作计划得以付诸实施。否则,所有协同创新规划均有可能成为镜花水月。
委托人对代理人违约在所有委托—代理关系中均有可能发生,如屡见不鲜的企业欠薪、企业主卷款“跑路”等。协同创新中心与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协同单位对中心负责人所违之“约”多为非正式合同的“君子协定”,如承诺配备的梯队成员及辅助人员、大型仪器设备、研发资金等不能全部到位,口头约定的奖励在中心负责人达到预设条件后没有及时兑现,等等。在协同创新中心的聘任契约中,大多仅强调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协同单位的违约责任或付之阙如、或语焉不详。为保障中心负责人的正当权益,激发其工作热情,必须将协同单位的各种承诺在相关契约中予以明确,并对协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中心负责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做出具体约定,促使协同单位与中心负责人建立平等关系。
五、结语
无论是对中心负责人的激励约束,还是对协同单位机会主义倾向的抑制,均需将相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使之持久发挥作用。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开展协同创新中心激励机制构建研究,目的并不在于寻找实现个别协同单位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手段,而是希望有助于推动协同单位与实际管理者实现激励相容,以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整体建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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