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字与指示符号研究述论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韩伟 发表于:2010-12-19 18:17  点击:
【关健词】指事字;六书
指事字和指示符号研究由来已久,但是在诸多问题上存在着争议。对这些争议之处进行系统的梳理,有助于研究者在观念和认识上的厘清。指事字是一种语言符号,其字符没有抽象与具象之分,也无独体与复体之别,在“六书”中应当单独存在。对于指事字的关注,其焦点在于指示符号上,

“六书”之中,“转注”之外,就数“指事”争议最大了。王筠在《说文释例·六书总说》中说:“惟六书之中,指事最少,而又最难辨。以许君所举上下二字推之,知其例为至严。所谓‘视而可识’,则近于象形;‘察而见意’,则近于会意。”[1](卷一P5)在《文字蒙求‘指事》中说:“南唐徐楚金,宋初徐鼎臣,为传述《说文》之祖,皆不知指事。”[2](P37)由此可见一斑。也因为此,后世甚至有人认为在造字史上根本就没有产生过指事文字之说。如今人唐兰就说:“指事这个名目,只是前人因一部分文字无法解释而立的。其实这种文字,大都是象形,或象意,在文字史上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指事文字。”[3](P87)其实,不仅是指事字的问题,还关涉指事字中的指示符号,也有着不同的研究和看法。本文兼列各家之说,并谈些一孔之见,以就教于方家。
  许慎《说文解字》说“指事”:“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此被后世认为是其为“指事”的定义。然而,这个定义与其他五书一样,由于许慎“定义限于八字,其意欠明;举的例字,仅列二字,其面较窄”[4],就使得后世对于其的释说有着巨大的空间。许慎之后,有系统地传注《说文》的是南唐之徐锴。徐锴对于许慎“指事”定义的理解是:“指事者,谓物事之虚无,不可图画,谓之指事。”[5](P2)以徐锴所见,指事是因为“物事之虚无”而造的字,在这一点上与象形不同,象形是象“物之实形”的;又因为“虚无”,所以字义抽象,那就必须要通过“察”而见其成文之“意”。徐锴为许慎字例“上下”做注说:“上下之义无形可象,故以上下指事之,有事可指也。”[5](P2)又说:“无形可载,有势可见用为指事。上下之别,起于互对,有下而上,上名所以立;有上而下,下名所以生,无定物也;故立一而上下引之,以见指归,故日指事。”[5](P331)综观全书,这种理解与他在《系传·通释》中所指出的63个指事字例又有着矛盾[P6]。他所指出的指事字的多数除了有一个成字的符号外,还有一个不成字的符号。这种不成字的符号除了成为该字的构件外,还起着指示该字意义部位的作用。这种形体表现和意义作用被后世学者或概括为“加物于象形”,或指出其作用为“介乎其间以为之主”。总之,徐锴在指事的研究上是有功绩的,他开启了六书研究(当然包括指事研究)的先河。同样,他对于指事的研究也是具有样板作用的,他的研究使后世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学派或观点。
  综观后世学者见仁见智之“指事”研究,我们将其分为指事字和指示符号这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说。
  关于指事字,古往今来有着多达数十种的说法,而概括起来,则不外乎几种:(1)指事字所指的内容上,是“事”还是“物”,亦即“抽象之事”与“依类象形”之“物”;(2)指事字的形体结构上,是“独体”还是“合体”(也有“附体”之说),或者是“加物于象形之文”;(3)指事字是否具备存在的资格上,是将其继续单列为一书,还是将其作为象形的一小部分。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此择其要者加以述说之。
  指事字所指内容上,“指事”是古今学者普遍的看法,但也有不同的见解。许慎之后,以为指事为“事也”,“非形不可象者指其事日指事”的提出者是宋代的郑樵。他说:“指事类乎象形。指事,事也;象形,形也。指事类乎会意。指事,文也;会意,字也。独体为文,合体为字。形可象者日象形,非形不可象者指其事日指事。此指事之义也。”[7](P124)稍晚于郑樵的戴侗则进一步认为:“何谓指事?指事之实以立文,一二上下之类是也。”[8]六书故目“指事之实”,也可能就是后来学者所认为的“事该众物”,戴氏认为这是指事字的本质特点,也是造字的根据。清代大儒戴震,在论述“四体二用”理论时论及指事也有“指其事之实日指事,一二上下是也”的论断[9](P1128);其弟子段玉裁在指出指事与象形各自的特点时,还有“事该众物”之论。他说:“指事之别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该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该之物多,日月只一物。”[10](P755)在“上”字下注:“象形者实有其物,日月是也。指事者不泥其物而言其事,上下是也。天地为形,天在上,地在下。地在上,天在下,则皆为事。”[10][P1]这些论述,实际上都是将指事视为实有所指的文字符号,只不过是符号性强一些,是“该众物”、较抽象的符号罢了。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象形是画一物之状,特称一物,有所专指;指事是概括诸物之态,泛及诸物,有所统摄。言外之意,已是非常的明白,那就是“事”非具体之事了。
  与之不同的见解就是将组成或者参与组成指事字的符号视为“物”或者“符号式之物”,甚至是…依类象形’之‘物”’。如此论者首见于宋元明时期的一些文字学家,他们或有“加物于象形之文”之说,或有“其文有加”之论,其所加者都被他们视为所谓的“物”。这些学者就是宋代的张有、明代的吴元满和赵摇谦等。赵弱谦不仅持此为论,而且还逐一分析了所列字例。他说:“木,象形文也。加一于下则指为‘本’,加一于上则指为‘末’,加一于中则指为‘朱’,以其首曲而加则指为‘禾’,以其枝叶之繁而加则指为‘未’,以其条于有物而加则指为‘束’,其字既不可谓之象形,又不可谓之会意,故谓之指事。”[11](P291)当代马叙伦将这种“物”称做“符号式之物”,他说:“指事者,先有象形之文,复以符号式之物加于其体,以所加者在物之适当处而见意,二甘刃是也。先有一(地之初文)、一(天之本字)、口刀之文,而以符号式之一笔,各加于其体。箸一于一(地之初文)之上,明有物在地之上也;箸一于一(天之本字)之下,明有物在天之下也。箸一于口中,明口中有所含也(甘为含之初文)。箸一于刀口,明刀口即刀之鉴也。然则安得使指事躐等而居于象形之上乎![12](卷二十九,P13-14)这与唐兰的观点似为相同。唐兰既认为“指事文字原来是记号,是抽象的,不是实物的图画”,又认为“这种记号引用到文字里,它们所取的也是图画文字和形式,所以依然是图画文字的一类,也就是象形文字”[13](P62)。也就是说,即使是(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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