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字与指示符号研究述论(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韩伟 发表于:2010-12-19 18:17  点击:
【关健词】指事字;六书
性,即抽象性不便于明物事,而只得依附于它形之上了。 象征性的象形书写符号观。这种观点产生很早,而在当代得名。桂馥《说文解字义证》曰:《艺文志》作象事。保氏注作处事。贾疏云: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各有其

性,即抽象性不便于明物事,而只得依附于它形之上了。
  “象征性的象形书写符号”观。这种观点产生很早,而在当代得名。桂馥《说文解字义证》曰:“《艺文志》作象事。保氏注作处事。贾疏云: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各有其处,事得其宜,故名处事也。”[23](P1314)在“上下”例字下,桂注:“卫恒日:指事者,在上为上,在下为下。”[23](P1314)在正文“上”字下,桂注:“此古文上者,小篆之未变古文者也。”[23](P3)“帝、旁皆从二,故以上为部首。本作上,书家取势直其上画,非古文本体也。”[23](P4)在“下”字下注:“指事者,后人加之。上字言明,无繁复缀。徐锴本无之,而有从反上为下五字。”[23](P5)桂注虽然仅限于引证,但从中可见此前之西晋和唐代即有研究,并且从中可见其中所包含意义有二:一是书写符号,此属必然;二是具有象征性,应属抽象符号。此为后来得名埋下了伏笔。今人金学智以“本”“末”二字论之,认为其中的“一”横,是指示性、象征性的符号,纯属抽象,但“木”作为本体却仍然是具象的存在,“其‘象形之文’仍‘视而可识’,而‘一’则作为加于其上的‘物’,或指其根,或指其梢,令人‘察而见意’;“于是,这一抽象符号在该字的整体中,也似乎获得了某种象形意味,使人有可能联想起树根之入地或树冠之参天”。由此,他得出结论,“指事字主要地是象征性的象形书写符号”[24]。此说之中,将指示符号放在一种既非抽象符号,又非物类符号,而仅能在具体的文字组合中,依靠其整体环境“获得了某种象形意味”,故指之为“象征性”。
  指示符号为“依类象形”的“物”的观点。这种观点早在宋代就有论述。宋张有《复古编》说:“事犹物也。指事者加物于象形之文,直著其事,指而可识也。”毫无疑问,加于“象形之文”上的是“物”,而不是指示符号。在当下,这种观点得到了学人的认可和阐释。曾钢城、曾小鹏的《“指事”新解》通过对许慎的“六书”义例和汉代三家所列“六书”名目的研究,将“指事”的“指”破译为“稽”,将“指事”解读为“审察事物”,并通过对近十个典型指事字的解说,试图彻底否定“指示符号”的成说。他认为,“指示符号”纯属是为“指事”旧说的“指”作“指示”、“指点”解而设的一个名目,因此他将“指示”破解为“稽事”,作“审察事物”讲,把整个指事字,包括那些所谓的指示符号都看成了“依类象形”的“物”,这样,“指示符号”一说也就自然取消了[14]。他的释字更是别出新解,如将“刃”字的那“指其处”的点解为“血点”;“刃、”字的那刀刃和刀脊的两点也是“血迹”;“寸”下的一点是“象血之形”,是血流过的动脉;“本”下的“一”“象木根之形”;“末”是倒置之“本”,故“末”上的一横“仍然是木根”;“朱”字中的一横或一圆点为“赤色的珠子”。还有其他几个字例,曾氏都将我们一般认为之“指示符号”视为“依类象形”之“物”。
  在指事字与指示符号两者之中,鉴别指示符号的研究是至为重要的,它是确定有否指事字的基本条件,也是论述指事字是否存在的依据。裘锡圭的关于文字性质的观点可以为之立论。他说:“文字是语言的符号。作为语言的符号的文字,跟文字本身所使用的符号是不同层次上的东西。”“讨论汉字性质的时候,如果不把文字作为语言的符号的性质,跟文字本身所使用的字符的性质明确区分开来,就会引起逻辑上的混乱。”“一种文字的性质就是由这种文字所使用的符号的性质决定的。”“文字所使用的符号称为‘字符’。”“各种文字的字符,大体上可以归纳成三类,即意符、音符和记号。跟文字所代表的词在意义上有联系的字符是意符,在语音上有联系的是音符,在语音和意义上都没有联系的是记号。”[P18](10—11)此处非常明确地将与文字有关的符号分为两类来理解,即语言的符号——文字和文字本身所使用的符号——字符,那么,我们对指事字所进行研究的当涉及的是字符。
  我认为,指事字既然也是一种语言的符号,这种符号的单体又是由字符所构成,那么就其整体而论,没有抽象与具象之分,也无独体与复体之别。对于指事字的关注,其焦点在于指示符号上,而其他构成则只能是为背景。指示符号是指事字的根本特征,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符号。首先,指事字是这样的一种结构的汉字,它的组成构件无论是“、”“丨”,还是“一”,无论是“图画”还是“记号”,都是互为作用的一种组合体,正是这种“互为作用”才使其具有区别其他五书而无法被否定的功用。在这种组合体中,两个构件也是各有其用的,一个起着衬托另一个的背景作用,一个则在某一背景的衬托下起着明确的指示作用。它们的这种关系,应该排除作为构件身份或地位的区分,不得视为有“主客之分”,即主体是记号,客体是背景;而应该将它们作功能上的区分,视为有“主次之分”,即指示符号是主体,是王筠所指出的“以为之主”的那种意义上的“主体”,背景是其次,是衬托主体符号而显明其整字意义之所指的那种意义上的次要构件。其二,指事字是一种由具有“主次之分”的两种构件所组成的而又能表述那种“无形可象,无事可指”的文字符号。这种文字符号除了具有指示功能之外,还有着极强的组合功能。它可以单独成字以示义,如一、一;也可以组合成字以示义,如二、三、上、下;还可以标示在充当次要构件的象形符号上成字。这种指示符号是指事字所特有的。仅就标示在象形字上的这种指示符号而论,它不论是单体,还是多体,终归只是指示字义的符号。这种性质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这也是指事字之所以为指事字,而区别于其他形体结构的根本特征”[22]。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