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字与指示符号研究述论(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韩伟 发表于:2010-12-19 18:17  点击:
【关健词】指事字;六书
抽象的记号,其使用的背景也还是图画文字或象形文字。曾钢城将指事的指破译为稽,将指事解读为审察事物,并且将东汉另外两家的处事与象事也都视为审察事物,这样就把整个指事字,包括那些所谓的指示符号都看成了依类象形

“抽象的”“记号”,其使用的背景也还是“图画文字”或“象形文字”。曾钢城将“指事”的“指”破译为“稽”,将“指事”解读为“审察事物”,并且将东汉另外两家的“处事”与“象事”也都视为“审察事物”,这样就“把整个指事字,包括那些所谓的指示符号都看成了‘依类象形’的‘物…[14]。在此,我认为应该注意的是,综观古今所议,不过是主观认定而已,其所称之“物”实与王筠所称之“意中之形”无别。
  指事的形体结构上,是“独体”还是“合体”(也有“附体”之说),或者是“加物于象形之文”,各有不同的说法。一是有“合体”论者,此当首列宋代张有,他说:“指事者,加物于象形之文,直著其事,指而可识者也,如本、末、叉、蚤之类。”[15](P188-252)张有之论是以象形字为基本形体,然后再加上某些附加符号以指示字义之所在,即后人所谓之“附体”或“合体”指事字。明代吴元满也附和和诠释这种观点:“其文有加,既不可谓为象形,而所加之画,又不成字,亦不可谓之会意,居文字之间,故日指事。”[16](P196)可见,他们关注的还是“合体”之一类。二是有“独体…合体”俱有论者,此如明代学者赵宦光说,“指事有二:一独体指事,谓一二三十之类,一附体指事,上下本末之类”[16](P196)。此独体附体,即正例变例,与许氏意合。吴尚夫也持这种观点,只不过是将“附体”变为了“合体”。他在论述“指事的表意手段”时指出其有二:“一是单用抽象的记号以示字义”的“独体指事”;“二是兼用抽象的记号和具体的图画以示字义”的“合体指事”[4]。还有与之相类的就是“纯粹符号”与“添加指示符号”的指事观。如刘志成认为:“指事字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纯粹的指事符号构成的”,“另一类是在象形字上添加指事符号”。他还认为指事符号有两类,一为“代物记号”,一为“指示记号”[17](P75-76)。这些看法,自有它们的一些道理,但是如若划定一个衡量的具体标准,就应该另有说法了。
  指事字是否可以单列为一书的问题,也是聚讼纷纭,难得统一。由上面述说可以得知,关于六书之争,唐兰之前,总体上没有多大变更,至唐兰改“六书”为“三书”,也就在这一层次上没有了“指事”的位置,认为“指事”只是“象形”的一小部分,是“抽象的象形文字”[13](P70),因而没有必要独立为一类。唐兰之后的“三书说”里,也都没有指事的位置。他们或者将指事字并人到“象形文字”或“象形”里,如唐兰陈梦家[18](P78);或者将指事字与象形、会意一起称之为“表意字”,并再将其分列在“表意字”中之“抽象字”与“指示字”里,如裘锡圭[19](PllO,120);或者分散在其“象物”、“象意”、“标示”中,如王凤阳[20](P360—375);或者是将其放到“新六书”中之“指示”与“象事”里,如詹鄞鑫[21](P174-179)。这些观点到了吴尚夫这里,受到了质疑。吴氏认为指事字就是指事字,它与其他四书一样,“各自采用了不同的表意手段,都有独具的特性”;通过对指事符号的属性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指事的符号属性,首先是记号的抽象性,其次是记号的依附性。二,符号属性决定造字之法的类别,抽象的记号毕竟不是具体的图画,记号加图画,主体是记号。这两点就是指事有别于象形的全部道理”[4]。韩伟基于“指示符号”乃指事字的基本特征的认识,认为“无论是从指事字本身考察,还是从指事字与其他造字方法所造字进行比较,‘指事’这种造字方式都应该是独立存在的”[22]。
  关于指事符号,我则主张将其称之为“指示符号”,其理由当在于它并非完全指示的是那种“视而可识”的具体的“事”,而是那种“察而见意”的抽象的“事”;因为抽象,也就还需要去理解,去领悟那种处于“以为之主”的主体位置的符号所指示的具体意义之所在,当然以“指示”名之则更为妥当了。在指事字中,“指示符号”至为重要,因为对于它的讨论在内部涉及其构造中的功用问题,在外部它涉及指事字与所谓的“合体象形”与会意字、形声字的区分,所以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述说之。
  指示符号“介乎其间以为之主”的符号功能观。王筠认为:“指事或两体,或三体,皆不成字,即其中有成字者,而仍有不成字者,介乎其问以为之主,斯为指事也。”[2](P37)在此,王筠强调的是指事符号在指事字中的地位和作用,简单而又深刻。还应当注意的是,王筠并没有将其视为“物”,而认为“上下本非物也,然视之而已识上下之形。两画既皆非字,则几无以为意”[1](卷一,P=5)。马叙伦也有类似的观点,只是需要我们去体会之。他说:“指事异于象形者,其字一部分或一部分以上必为象形之文,其一部分则不成字而成为标帜,以指示此象形之文发生何种现象,故名指事也。”[12]与此相类似,吴尚夫以为指示符号与其图画的基本符号有“主客之分”。他说:“光有记号,没有图画,只能是独体指事。两者兼有,则为合体指事。兼而有之,记号和图画在合体指事构件之中也还有主客之分。”“记号是主体,图画是客体”。“既然主体是记号,客体是图画,这就决定了指事还是指事,不能成为象形文字的一小部分的又一个道理”[4]。这种功能的符号,可以在…加符象物字’或者称做‘指示象物字…中,如亦、刃、本、末、丹等[20](r,360);可以“依附于其他字形”上,而参与构字来“表示所附图象的某种特征”[20](P360,373-375),这种特征也正是该字所要侧重显示的,因而也就具有“主”的功能。
  指示符号是“抽象记号”的符号观。吴尚夫在《试论指事的符号属性和表意手段》一文中论述了指事字的符号属性。他认为,“指事符号是一种抽象的记号”;这种记号具有两种属性,“一是记号的抽象性,二是记号的依附性”。其“抽象性~‘压根儿不具备象形性质”,其“决定了指事另立于象形之外的一个道理”;其“依附性”“是在图画的基础上加记号而成合体指事字”而表现的。由“记号与图画结合而成合体指事字”表明:“这两种属性,对象形符号来说,既有差别的一面,又有联系的一面”;“记号承受表意的能力极有限之外,也说明记号表意往往求助于图画,它对图画的依附性特强”[4]。王凤阳把这种符号称之为“标示符号”,既有“独立使用”的,也有“依附于其他字形”的,由这种符号所组成的字,王氏称之为“标示字”,认为“标示字的形式不来自客观物象,仍保留着提示的特点,是标示记号,人们是由约定俗成的习惯使它们和某些词连结在一起的”[20](P372—373)。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有些字虽然来自象形的图形,但因为在构字中常常作为标志符号来使用,因而也具有标示符号的性质”[20](P374)。在此,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抽象性”的记号,二是“依附性”的记号,这二者之中,前者是为基础,后者是在前者之“抽象性”之基础上而必然产生的属(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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