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颂 发表于:2014-12-26 20:26  点击:
【关健词】托收;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贸易术语
摘 要:托收是常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程序简便,手续快捷。若进口商由于某种原因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将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托收是一种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我们研究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如何规避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出口商面临进口商资信、进口地法律政治以及贸易术语使用等诸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并对在此风险条件下出口商应作出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22-0000-01
  一、托收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一)托收的含义。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1]。
  (二)托收业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委托人(PRINCIPAL)也称出票人,寄单行(REMITTING BANK)也称托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或受票人(DRAWEE)。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合同买卖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理行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及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即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托收的种类。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可以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的是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成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四)托收的特点。托收结算属于贸易中的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即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托收对进口商则比较有利;当然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比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根本就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损失,但总的来说,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
  二、出口商对于托收的风险
  (一)市场和进口商资信带来的拒付风险。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情况下,对于买方的各种信息卖方没有及时了解。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势必影响进口商付款的积极性,进口商会以各种理由,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3]。
  (二)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政府领导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突变、甚至是政府的某种失常行为,都可能妨碍进口方履行支付协议[4]。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这些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
  (三)其他风险。此外由于寄单的快递公司的失误,或者代收行的不规范操作或者随便放单行为,也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比如寄单时间不符、单据丢失、代收行擅自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并借口本国惯例等等,这些现象在南美、中东、南欧等国家屡见不鲜。
  三、出口商对托收风险的防范
  (一)对于托收风险的宏观防范措施。(1)完善出口商企业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都是我国出口商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明明面临着很好的出口形势却转化为一种失利的局面,因此完善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风险责任制,同时有效的建立出口商企业外贸工作人员的培养体系,都会极大的降低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2)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明确我国托收方式所适用的规则。世界各国对于托收方式的界定有所不同,这也是造成纠纷和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我国相关机构可以统计本国主要的贸易伙伴的托收规则,进而在法律法规中标注两国托收规则的不同之处,使出口商一眼明了,然后针对不同情况给出口商一些建议来减少风险发生;(3)建立本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全国性信息服务中心.实践证明,预先做好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存在于两方的非对称信息就会减少,很多托收的风险都可以完全避免,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合同、安全收款。所以说我国需要有专门针对本国出口贸易的信用评级体系,不仅节省时间金钱,可靠性也大大增加。
  (二)对于托收风险的微观防范措施。(1)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在和一个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客商打交道时,使用托收结算方式应格外小心谨慎,详细了解相关国家的各种有关法规,避免实际业务操作中出现难以应付的情况;(2)注意托收业务中的各种操作细节.出口商在操作以托收为结算方式的出口业务时,必须注意各种细节,严格按程序谨慎操作业务,以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这样,出口商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若进口商正常付款或承兑,则押金抵作部分货款.其余部分委托银行托收;(3)投保各种社会保险,转嫁风险.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争取不到CIF或CIP,非采用CFR、CPT或F组术语成交时,为防范风险,有条件的出口商可以投保针对此项的“卖方利益险”。当面对收汇风险时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双方交易沟通效率也比以往大大提高,同时也使得出口商能较方便地获取进口商信用状况的信息,出口商较以往更放心使用托收这一结算方式,但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应该重视托收结算对进口商的风险,在我国不断拓展市场、提升出口量的同时,更要注重效益的增长,在托收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严密防范,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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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姚莉,王学龙.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87.
  [3]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J].商业经济,2008(08):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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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束孝宇.全程系统防范托收结算中的风险[J].集团经济研究,2006(08):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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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主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6-28.
  [8]王爱东.采用托收方式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山西统计,2007(0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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