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学的基本范畴初探(7)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季金华 发表于:2010-02-08 09:34  点击:
【关健词】政治法学;基本范畴;因素;意义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静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584585页。 《马克思恩格斯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静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584—58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96页。
2。[美]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石}}c》,陆振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版,第120页,第121页。 a在拉斯韦尔那里,可望获取的价值分为尊重、收入、安全等类型,精英比群众能够更多地获取这些价值。参见哈罗 德•拉斯韦尔:敏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何人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页。
5参见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陆振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m[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f去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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