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学的基本范畴初探(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季金华 发表于:2010-02-08 09:34  点击:
【关健词】政治法学;基本范畴;因素;意义
最后,选举制度也构成了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一种论证。选举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使得统治 的合法性根基得以维系,也实现着对统治合法性的再生产。选举制度使少数人的治理的合法 性负担转移到产生这种治理的全体国民,由于

最后,选举制度也构成了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一种论证。选举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使得统治 的合法性根基得以维系,也实现着对统治合法性的再生产。选举制度使少数人的治理的合法
性负担转移到产生这种治理的全体国民,由于全体国民是国家主权的真正享有者,而治理的 权力是来自于国民对主权的委托,从而解决了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从市民向公民的身 份的转换化解了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紧张,使得公民作为法律的承受者和作为法律 的创制者身份得到统一。
(四)政治与程序:政治权力运作的正当化路径 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同源性关系,不仅决定了政治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而且决
定了合法政治与程序的内在关联。在哈贝马斯那里,私人自主和公民自主的同源性关系是建 构商谈论权利体系的基础,也是最终建构程序主义法治模式的理论前提之一。权利体系是公 民自我立法的结果,但是公民自我立法这种自我指涉的行为是不稳定的,公民相互授予权利 的环节仍然是一个比喻性事件,“如果不建立一个国家权力机构或不发挥国家权力机构的功 能,它是不可能持久确立的”,19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在于公民的有效参与和政治权力的程序 化运作,现代政治应该是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上的商谈政治。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 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 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20在这里,意见 交涉和意志形成的程序性共识是合理商谈得以开展的前提,合理商谈的参与者能够运用的 极为有效的工具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语言和具有合法性权威的法律程序,“作为法律主体, 他们不再能自由选择用什么媒介来实现他们的自主。他们不再有选择哪种语言为自己所用 的自由。对于法律主体来说,法律代码更像是他可以用来表达其自主性的事先给定的唯一语 言”。21法律主体借助于法律语言在程序框架进行意见的充分陈述、交涉、辩论、沟通,在程序 共识的基础上实现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集中,形成普遍可接受的政治决策,最终使政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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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获得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在哈贝马斯看来,不仅立法权力是政治权力,而且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都是政治权力。
这些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构成性关系。在沃塞曼那里,政治是一种有多方参与的、多少 遵循某种规则并试图取胜的竞赛,法律就是这种竞赛中应遵循的规则。司法机构则为解决在 政治竞赛中的纠纷提供了公正的解决途径。但是,法院的决定也同样是政治性的,“作为裁 判,最高法院都很少是不偏不倚的。它的决定是政治性的(他们决定谁在什么时候、怎样获得 什么),执行这些决定需要得到政治上的支持。而其他政治竞赛参与者,对他们坚决反对的裁 决是不会支持的。因此,最高法院的裁决一般是反映国家的主要政治力量的价值观和政治实 践。作为裁判,最高法院按照政治竞赛中最有力的一方意愿来执行宪法的规定,而他自己只 是竞赛中的一方”。22作为整个权力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司法权自身具有权力的一 般性质,尽管政治实践传统和法律赋予司法权以解释法律乃至违宪审查的职责,但是“最高 法院是一个通过解释法律而制定全国政策的政治组织。通过对提交给它的案件事实宪法的 规定,最高法院明确地做出了政治选择。通过对国家政策中有争议的问题做出裁决,最高法 院参与了政治活动。他们的程序可能是法律程序,裁决用的可能是律师的语言,但是仅仅将 最高法院看成是一个法律机构就是忽略了它的政治作用。馏因此,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法律 制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样要通过程序获得。政治文明必须对现代政治所具有的 程序特质予以充分关注,努力为现代政治确立基本的程序框架、程序运作的理论和政治实践 环境,通过完备的程序机制对现代政治权力实现有效的规制,以便建立起为现代社会发展所 需要的制度正义,并为在此基础上个人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五)政治与公共利益:政治权力运作的核心内容
当下西方学界大多倾向于将政治与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联系在一起。在美国政治学家哈 罗德•拉斯韦尔看来,什么人、什么时候、怎样获得什么的过程就是政治。24沃塞曼也认为,在 价值的分配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就是政府,政府对什么人获得什么以及怎样实现这种获 得拥有最后发言权。同时,福利和税收政策也是政府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必要调节和限制的 重要手段。25因此,政治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实现社会中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治在很大程 度上就是政府机关通过使用权力以调停物品和价值分配上的冲突,这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 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对社会的资源所进行的分配和权限划分,这种划分具有权
利的初始分配的特质,公共利益的每次确定都是满足了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需要。政府必须 考虑如何运用其所掌控的资源去满足哪些主体的哪些需求,并对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进行 权衡并做出选择,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的社会角色、生存背景等等都成为利益多元化的影响 因素。在此情况下,不同的利益主体需要为影响和支配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进行相互竞争,也 难免发生利益冲突,尤其在公共利益的主体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这种冲突,并 且其影响也更为广泛。从积极方面讲,利益冲突可以使不同利益主体的意志得到充分和自由 的表达,但是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为了维护政治统治,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将这种 竞争和利益冲突维持在为人们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内,并使冲突各方达成最后的妥协,这一竞 争与妥协的过程影响甚至决定着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的运作。然而,最终的抉择还是要由政府 来确定,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还是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取决于政府所拥有并垄断的强制 力。因此,在政府对应予服务的目的做出权衡的时候,究竟满足哪些需求,“只有根据决策者 对于赋予这些彼此竞争的目的的相对重要性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公共利益最终要通 过政治权力的程序化运作来明确,经过政治权力借助法律的确认而获得普遍性,这实际上是 政治权力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对价值的分配。在这一意义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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