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实告知义务下“重要情况”的界定(2)
时间:2011-11-03 11:12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林子 点击:次
?综上所述,重要情况的规定对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有着重要作用。所以,我国应引入英国谨慎保险人标准,在判断重要情况时,可适用决定性影响原则,这有利于确定被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的范围,也有利于
?综上所述,“重要情况”的规定对于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有着重要作用。所以,我国应引入英国“谨慎保险人”标准,在判断“重要情况”时,可适用“决定性影响原则”,这有利于确定被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的范围,也有利于限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自由,从而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浦东;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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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蒋正雄.《中国海商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
?[2] 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
?[3] 蔡俊锋.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的确定.海商法研究,2001年
?[4] 汪鹏南.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
?[5] 牛海鹏.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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