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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遵守及相关问题研究(3)

时间:2013-11-13 16:04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宁 点击:
[注释] ①消极守法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积极守法则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的主动适用以及对社会不法行为或意向的合法抑制或反对。 [参考文献] [1]陈鹏
  
  [注释]
  ①“消极守法”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主要是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积极守法”则指守法主体对法律规范的主动适用以及对社会不法行为或意向的合法抑制或反对。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著,《教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洪生,周卫勇主编,《教育法学导论》,山东: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潘世倾等主编,《教育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米桂山,龚友明主编,《教育法概论》,北京: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
  [5]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司组编,《教育法导读》,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张鹏程等主编,《教育法学》,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泰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山东泰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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