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自由”的体悟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王元元 发表于:2011-02-05 11:27  点击:
【关健词】自由,体悟,中,哲学,法,马克思主义,
从“自由”这一备受思想家、哲学家关注的问题出发,探讨它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法哲学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此问题,进而体悟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自由”的最终意涵,即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最终会

 
  弗雷格曾经说过:“意志是自由自在的,人实现了他的意志,也等于实现了他自己,而这种自我实现对个人来说是一种最大的满足。”从古到今,“自由”历来是文人墨客、仁人志士探索与追求的最高目标,更有无数思想家为此奉献了毕生的精力。在众多对“自由”内涵的解读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作为其中独具特色的一枝奇葩,其思想闪耀着智慧的光辉,值得我们用心体悟,并在实践中真正践行。
  一、自由:法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自由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据黑格尔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的记载:“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 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 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 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法的理念是自由, 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 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由此可见,自由在法哲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哲学主要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由,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如何实现自由;法哲学的最终目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人的自由。
  探讨法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可以先来看看法由何而来?法,归根结底由来于人们的利益的发展变化和需要,进一步说,法的出发点和起始点是人的意志,人们根据现实的和自身的客观需要,制定出符合个人意志的法律,而与人的意志不可分割的就是自由,从物质的偶性上来分析,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 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当我们说物质是有重量的, 我们可能认为这个谓语只是偶然的。然而并非如此, 因为没有一种物质没有重量, 其实物质就是重量本身, 重量构成物体, 而且就是物体。说到自由和意志也是一样, 因为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 只是一句空话; 同时, 自由只有作为意志, 作为主体, 才是现实的。” 这样一来,自由就与意志不可分割了,从而与法律同样具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的灵魂,真正的法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就应当受到谴责。”
  二、探索马克思法哲学中自由思想的发展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现在我们理解的这样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完善过程。
  在马克思的青年时期,他曾一度倾向于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这致使“马克思的法学研究脱离了实际的法和法的实际形式,只是研究内容空洞的原则、思维和定义,走入了死胡同。” 马克思在其后的学习研究中认识到了这一特点,于是康德、费希特的哲学视角遭到了马克思的抛弃。此外,康德对自由的理解也不为马克思所采纳,康德的自由观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先验自由,是抽象、空洞的自由。这样的自由观当然不能为关注现实的马克思所采纳。
  帮助马克思从康德的先验哲学影响下解脱出来的哲学家是黑格尔。马克思在其大学期间阅读了大批黑格尔及其弟子的著作,并参加了青年黑尔尔派的“博士俱乐部”活动,以自我意识哲学为武器,宣扬自由。但随后,马克思意识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弊端,在此时,他虽然仍是一个青年黑格尔主义者,但其思想已经与黑格尔哲学思想有了很大区别,并开始超越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思想。马克思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伊壁鸠鲁追求人生自由的思想把自由和环境绝对对立了起来,要求摆脱外部环境来保持内心的自由和平静,这是不正确,马克思认为,“使人和环境分离开来,虽然可以达到绝对的理论的自由,但却使人丧失通过改变周围环境来实现自由的可能性,因此也就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由此可见,马克思哲学,尤其是其法哲学,在探讨自由问题时,从来就不是脱离现实的客观条件的,在此时,马克思的对自由的理解已经具有了唯物主义的萌芽。
  其后,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愈加成熟,在其所写的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公开与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决裂,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私有财产对国家与法的决定作用、人民主权的重要性等,虽然在此时,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出现诸如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词汇,但是他已经初步认识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君主制),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 认识到法律永远不能只是为政府服务,而应为人民的自由服务。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法哲学观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等著作中进一步不断发展。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深化了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解,触及到了国家、法律的阶级本质,逐渐揭示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这一发现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越来越完备。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完善,认识到阶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但发展水平不高,进而揭示了国家、法律消灭的途径和自由的获得方法,即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消灭阶级,最终消灭国家和法,实现最终极的自由。最后,到《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理论的公开问世,从而开辟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的崭新纪元。
  三、体认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自由的真正意涵
  自由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真正意义是什么?马克思在其法哲学中探讨自由问题的最终目的又是什么呢?这样一系列问题的追问,对正确体认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自由的内涵有极大意义。
  法律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并不是对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的东西,相反的,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产生于经济基础之上的。自由作为与法律不可分割的重要内核,也就不会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形而上的、先验的东西。另外,我们也知道,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也并非是永恒的,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我们所追求的真正自由的实现就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消亡密不可分。对于自由的深刻涵义及其意义,马克思给出了天才式的理解。
  与旧唯物主义者理解的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服从不同,马克思立足于实践唯物主义,依据实践的观点,阐明了人的自由的真正本质:自由是一个主体性范畴,是人主体性的体现,“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 自由并不是像之前的旧唯物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是对必然性的消极服从,而是通过实践主体自身主体性的发挥,在遵循外部客观限制的条件下,积极运用实践力量打破限制。尽管人的活动要受到客观必然性(即我们理解的“必然性”)的制约,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并不是说人在必然性面前就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在必然性所规定的可能性范围内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并通过实践把可能的东西变为现实的东西,把看起来不可能的东西变为可能的东西,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这是受动性和能动性的统一,所以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只有这样实现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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