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4)

来源:nylw.net 作者:周美雷 发表于:2015-11-06 11:28  点击:
【关健词】政治问责制,人大政治问责,执政党政治问责,行政问责
建立有责任、有良心、有正义的政府,是我国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政治问责制的建设和完善。现行官员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路径

建立有责任、有良心、有正义的政府,是我国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政治问责制的建设和完善。现行官员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即起步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行政问责,发展于政府官员在群体性事件、重特大事故和突发性灾难事件中的失职、渎职或领导不力的问责,又止步于追求政府行政系统内部的政令统一、应对社会压力、促进政府效率与工作质量提升的行政问责。整体来看,我国的问责制仍然呈现出强烈的行政问责特征,政府官员的政治问责特别是政府首长的政治问责尚未真正启动。因此,适时改革和发展我国的问责制度,特别是在现行的公务员行政问责制和党政官员问责制外,启动以人大为主体、以各级政府首长为对象的政治问责机制是我国责任政府和责任政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否则,我国问责制度建设和民主政治不能进步,现有的问责制的弊端也将难以消除,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力监督与政治问责机关的重要作用也将难以发挥。

参考文献:
〔1〕张康之.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依赖及其终结〔J〕.河南社会科学,2015(1).
〔2〕姜洪光.人大监督权力行使存在的问题〔EB/OL〕.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网站,2013-09-23.
〔3〕任  进.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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