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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土地关系的两重性与转业补偿的两方面(3)

时间:2010-10-22 11:30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南粤论文中心 点击:
第三个合作是劳动和土地的合作,也即农民拥有土地部分产权,是以他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农民对地租的收取必须基于他的劳动,如果他不再在土地上劳动,不再做生态工人而是离开土地到城市去打工,那么他对地租的
  
  第三个合作是劳动和土地的合作,也即农民拥有土地部分产权,是以他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农民对地租的收取必须基于他的劳动,如果他不再在土地上劳动,不再做生态工人而是离开土地到城市去打工,那么他对地租的收取就要结束,但要有一个滞后期。
  总之,在劳动与土地合作制这种新模式下,实现了三个结合:农民作为生态工人进行劳动。获得工资,实现了劳动与劳动的结合;农民用土地入股方式获得地租,实现了土地与土地的结合;将农民对地租的收取权与他的劳动结合起来,实现了劳动与土地的结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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