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nylw 发表于:2010-01-28 14:10  点击:
【关健词】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

  胡塞尔将潜能和现实的形而上学区分引入含义和直观的区分开来,直观只是意义自我实现的机缘或偶因而已,一种潜藏的抽象意义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第五研究第五节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墨守第四节的成规不敢突破,对比起来,第一研究对本质上机遇表述的分析要进步得多,在第一研究第26节,含义不仅仅局限于抽象的纯表述含义上,这种含义他称之为“指示意义”,通过直观,它指向具体境遇之中“被指示意义”,即那种现实完成了的完整意义。因此如果直观对抽象的纯表述意义没有任何本真的贡献,那么它对“被指示意义”的贡献就是本真的。正是由于对直观作用“被指示意义”的认可,胡塞尔比第五研究表现出了激进得多甚而完全相反的立场,他不仅认为,关于“我”的一般抽象表述不能“直接和独自形成它的意义”,它的意义只“存在于自身个性的直接表象中”,[9]甚至认为“这个词(指‘这里’)的本真意义在此时对此地的表象基础上构成”。[10]总而言之,现在意义的确本真地参与了意义的构成,并包含意义构成于其身。

  (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遗憾地是,第一研究中对直观构成意义这个问题上的实事分析上的突破,只限于本质上机遇的表述等一小部分主观表述,随着一切含义的偏差被归于意指的偏差,胡塞尔不惜牺牲意指和意义的本质相关性,直观的意义构成作用被限制在主观意指而不是客观意义上,直观和意义仍完成着它们之间的有效隔离,直观构成意义问题上的局部肯定,仍屈从了总体否定的立场。胡塞尔以客观或科学表述为理想语言模型营造着他的表述和意义理论,一切主观表述在理论上都可以翻译为客观的理想语言,一切本真的意义都是客观的观念统一,以逻辑学和数学为典范的精确性概念潜在地制约着胡塞尔的理想语言追求,只是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越论的现象学》中,他才能自觉地对之进行反省和批判。但这里的第一研究直观构成意义的短暂思想,很快就吞没于向客观表述之纯粹意义的还原运动中。

  二

  与《算术哲学》的“本真表象”相比,1894年公开发表的《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是所能看到的、胡塞尔最早对直观主题进行详细研究的文字,胡塞尔本人称之为“《逻辑研究》首个纲要,尤其是第三和第五研究”。[11]直观和映现是作为相对行为概念提出的,映现通过“直接给予的内容而意向指向(intendieren)他者”,而直观“真实地将它们的对象包含于自身”。[12]映现和逻辑研究中的符号行为大致相当,这里内容和对象的区分是关键性的,内容被直接体验,而对象被间接指向。而在大致同时的《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手稿中,胡塞尔一方面进一步指出联系内容和对象两者的是构义(Auffassung),同一个内容可以构义不同的对象;另一方面在直观和映现之间,他补充提出了名为“统摄”(Apprehension)的“映现直观”之中间状况,在外在对象的感知中,常常感知的只是事物的不断变化的部分,它总是指向整体,并构成统一体。他也似乎区分了映现和意向,但它们只具有今天看起来完全不重要的心理差别,它们共同之处则使它们和直观区分开来。[13]

  (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所以映现理论起源于符号尤其是语言符号的分析,并且它和意向基本同义,纯直观则反之既没有一种映现的结构,也不是意向行为,尽管它的定义似乎是严格布伦塔诺式的,它指向并含有“内在的”对象,我相信胡塞尔在这里肯定想到的是内直观。而在外感知中,统摄概念表明的是映现理论在直观分析中的最初应用,体验内容和意向对象开始区分开来。至于构义一词,它没有应用于直观之上,即使在符号行为中它也没有和含义概念特别的关系,它仍是一种无含义的构义。对于《基本逻辑的心理学研究》所代表的直观概念,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有一个简短的评论,他说:“从本书中可以看出,我已经放弃了那里所偏好的直观概念。”[14]为什么这么说呢?

  (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对于直观内在结构的探索最早出现在第五研究中,在阐述意向体验之可能性时,胡塞尔对感知进行这样的分析:“对我们更重要是在内容的此在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前者是被意识到的、但并未成为感知对象的感觉,而后者是指感知对象。对声音的例子的选择或者稍微掩盖这个区别,但并未取消这个区别。‘我听’在心理学上意味着我有感觉;但在通常用法中它意味着,我感知着某物:我听到了小提琴的柔板、鸟的鸣啾等。不同的行为可以感知同一对象,然而感受到不同的东西。对同一个声音,我们这一次是在在空间较近处听到,另一次是在空间较远处听到,反过来也一样:对同一个感觉内容,我们这次构义为此,下次构义为彼……在意识中存在着相同的感觉内容,但它们受到不同的构义,换言之,在同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不同的对象被感知到。”[15]

  这一段引文充分说明了三点:首先对原先的映现结构至关重要的内容和对象的区分,开始全面引进到直观的基本机构的区分中,胡塞尔区分了内容此在和内容对象,前者是感觉体验,而后者是感知对象。内容被感受,对象被感觉,在外感知中我看到的是对象,而不是我对直观对象的体验,感觉体验只有在内在感知才成为对象。而这两者的联系在于,我总是通过感觉指向感知对象的,感觉内容映现感知对象,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映现概念,但从第六研究22节开始,胡塞尔全面引入了映现理论念,来描述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共同的基本结构形式。根据映现理论,感觉内容他称之为“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ender Inhalt)或“映现者”(Repräsentant),直观对象则称之为“被映现内容”(repräsentierter Inhalt)或“被映现对象”。[16]

  其次,在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连接点,否则在直观中,我如何通过我的感觉内容意向指向直观对象的呢?引文回答是明确的,正如在《直观和映现——对映现的分类》已经指出的一样,不是别的,正是构义的存在。作为形式因素的构义的存在不仅一般解释了感觉内容如何意向指向感知对象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解释同一感觉内容为何会产生不同的对象:在蜡像馆中,根据同一感觉,我时而看到了活人,时而看到了蜡像;或者想一想著名的“鸭兔图”的例子。反之不同感觉却能产生相同对象:一个盒子的每一次旋转,都会产生不同感觉意识,但感知对象始终是同一个。胡塞尔强调说,构义是感知中相对于感觉单纯存在而“多出的部分”,但却是真正“赋予感觉以灵魂”的部分,他有时称之作用于感觉的“构义行为”或“统摄行为”,有时称之为“行为特征”。[17]所以随着感觉内容和感知对象区分的引入,是构义思想从符号分析向直观分析的引入。(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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