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nylw 发表于:2010-01-28 14:10  点击:
【关健词】直观与意义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体现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

  在最早引入充实意义时中,胡塞尔就坦承自己的矛盾立场:一方面,将意义和含义从表述行为应用于直观,使用充实意义是因为充实说明直观有着与表述相平行的结构,因为与表述意义在表述中构成相比,充实意义“在直观中构成自身”;另一方面他对此又深感不安,觉得表述的含义垄断受到了威胁,从而倾向于认为表述的含义是一种绝对的含义,从而继续排斥充实含义。[28]

  充实意义是上面提到的广义的构成意义。但与带有意向分析一般结论性质的质料或构成意义不同的是,充实意义是专属直观的特别概念塑造,因而是对意义在直观中构成特殊确证和证明,这个证明形成了下一节的分析的基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充实意义理论是对第六研究开头迷失的再次反转,而第六研究从根本上反第五研究的、表述对含义的垄断和独享的结论,在实践分析上,再次被第五研究挫败。

  从《观念   I》的角度看待目前这场争论,值得指出的有两点,首先,直观中意义构成与否不再是需要反复辩白的问题,不仅在那里胡塞尔明确表示要将含义和意指从狭隘的表述扩大到整个意识行为,[29]而且在作为意义的意向相关项(Noema)问题上,感知充当着意义构成经典分析实例的角色。其次,表述不再拥有它在《逻辑研究》中对直观的事实上的优先性,与作为基本意向行为的感知相比,它是建基在基本意向行为上的逻辑层次,对于前表述的意义和含义意向而言,除了赋予表述以外,它再也“不是生产性的”。[30]在意义起源问题上,表述和直观的地位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

  三

  如何理解直观行为中作为意向本质的充实意义?由于质料是一般意向行为意向本质的主要方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先就一般意向行为追问: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这个问题起初涉及的仅仅是质料的存在论定位问题,但在直观行为中,这个问题很快就转变为充实意义和映现内容的敏感关系问题,进而引发对意义观念性理解和直观构成模式的置疑。

  质料是可以体验的意义吗?问题似乎带有矛盾的性质,观念意义如何能作为实项物,即内部经验到的此时此地的“实在物”被体验呢?众所周知,《逻辑研究》第二卷导言将纯粹逻辑学看作为含义科学,从而将含义与第一卷中的非心理内容的观念联系了起来,所以在《逻辑研究》中,逻辑学含义的观念性内涵占据了唯一合法地位。所谓观念,它是“无时间的”同一性,是和时间中实在或实项的杂多性相对立的概念。不仅如此从第一卷起,观念就是类的普遍性或者说种概念,正如判断的观念内容和实项的判断行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一样,真理和认识行为也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具体体现在第二卷,它就是一般的本质性的观念含义和个别的非本质的意指行为之间的关系,借助于观念这层含义,它已经形成了在《逻辑研究》一二卷关系问题上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第一卷逻辑学的观念含义具体化在第二卷的个别意向行为中。

  但这不是一个逻辑矛盾,它是《逻辑研究》中质料这个概念真实处境的写照。也就说,胡塞尔对质料概念的使用实际上动摇在观念意义和实项内容之间,从而与他思想上一贯坚守的观念和实在的绝对区分前提相矛盾。

  在第五研究16节,当胡塞尔最早引入质料概念时,质料是作为意向内容的一种引入的,而所谓意向内容,它是与实项内容相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可以内在给予的经验和经验内容。不仅如此,意向内容是“植根于行为‘种’性质”上的“行为特性(Eigenheit)”,[31]而作为种概念,非实项的意向内容和质料应就是观念内容或观念存在。与此完全一致,他还把质料和质性的统一看作为意向本质,本质只是对质料和质料作为行为一般而非个别特性的说明。当他将质料定义为,不仅规定意向行为的“一般对象”而且也规定意向行为“意指该对象方式”的行为特性,并赋予它构义意义的名称时,考虑到意义的观念特征,它事实上是再次毫无争议地强调了质料的观念性。

  但是就是在此后不久,胡塞尔令人十分困惑地宣称,“质料意义上的内容是具体行为体验的一个部分,这个成分可以为这些行为体验以及完全不同质性的行为所共同具有。”[32]这看来不是一个笔误,因为胡塞尔马上又说到,在质料意义上,行为“与对象的关系是可体验的特性”。[33]有可以被体验的观念存在吗?为了维护更为基本的观念质料的内涵,是否对此论点应持否定态度?

  将质料看作为观念存在具有可疑的性质。意向内容包含着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方面,意向内容是种,但《逻辑研究》没有任何证据可表明,意向对象可以理解为意向行为的种和其中的观念存在,尽管胡塞尔常常提醒读者把意向对象和实在对象区分开来,但也是只是对之不加以存在设定的理由而非存在差异。问题的混淆看来主要发生在“行为特性”这个概念中,胡塞尔使用这个概念的原因在于,首先质料和质性都是行为中的不可分的“抽象因素”,它们其次也可以为不同的行为所共有。但根据质料和质性是不可分整体的说法,“抽象”指的就是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第5节所说的“非独立性”,而在第二研究40节,胡塞尔特意提醒读者要将这种通过注意力进行的“关注”和种的抽象区分开来;对“因素”这个概念的使用再次印证了这一点,胡塞尔曾解释,“因素”只不过意味着“不独立的部分”而已。[34]其次,虽然胡塞尔习惯称“质料”为“行为特性(Eigenheit),但很难把这个概念和另一个他更常用的行为特征(Charakter)的概念区分开来,他总是用之称呼行为质性,所以两个概念是平行概念。而在行为特征扩大的解释中,它是同时包括质料和质性的意指行为,即使可以作为特征为不同行为共同具有,但它仍不是观念,而是“具体的心理体验”,但却是作为含义本质相关项的心理体验。[35]与行为特性或特征的实项化解释紧密相关的是,胡塞尔虽然称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为意向本质,但却是是“合乎含义的本质”,他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直观抽象产生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36]所以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它是观念含义抽象的基础。总之,这一切都表明将质料看作观念意义是多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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