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刚性兑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孙印南 张耕 范颖 发表于:2015-09-11 14:16  点击:
【关健词】房地产 信托 刚性兑付
楚志刚.房地产企业信托业务风险浅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8).85.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5-70.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4.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

  楚志刚.房地产企业信托业务风险浅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8).85.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65-70.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4.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139.
  薛晓春.美国信用评级体系及启示.河北大学.2009.4.
  拉尔夫L.布洛克著. 宋光辉,田金华,屈子晖译.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第4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道垣内弘人著. 姜雪莲译.信托法入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第一,“刚性兑付”的实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令禁止了“刚性兑付”,但仍然作为信托公司吸引投资者的主要方式,这不仅破坏了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也影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刚性兑付”将引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刚性兑付”导致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意愿较低,如果不能按照预期兑付,可能拥堵机构网点;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为了保证刚性兑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违规操作、隐瞒甚至欺诈等问题。
  第三,“刚性兑付”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整体风险。可能导致房地产项目资金链断裂,对项目开发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出现信托公司因为使用自己的固有财产为投资者“刚性兑付”之后,依据自身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条件,将本为信托财产的房产纳入自己固有财产的范围的情况。
  二、 房地产信托“刚性兑付”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信托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我国订立《信托法》的时候,是采取的将有关信托的一切规范都纳入统一法典的立法思路,但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建议把我国当时搞的《信托法》改为两个立法:一个是《信托法》,私法性质,主要解决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财产地位等;另一个是《信托业法》,公法性质,主要解决信托公司的设立监督等问题。但立法组提交的《信托法》仍旧采用“大一统”思想,却由于“信托业”这部分争议较大在最后面临通过时被删除,决定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来解决关于“信托业”的相关规范。 由此,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调整规范。尽管这些法规对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项目运营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和限定,但却不足以解决信托业现存整体运作机制存在监督不力等缺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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