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系统司法会计执业现状及原因分析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甄魏娜 发表于:2014-10-29 12:02  点击:
【关健词】司法会计;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鉴定
 摘 要:本文首先从司法会计和司法会计师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司法会计存在的必然性及社会重要程度,然后结合司法会计的现状及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根据近年来检察系统新进司法会计人员的情况,提出了改变司法会计执业现状,促进司法会计更好发展的对策。

      司法会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应用范围狭窄,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司法会计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规范性指导,使所获取证据的针对性和对损失估计的准确性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致使经济案件的解决效率大幅降低。
  一、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
  司法会计,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涉及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状况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涉案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1)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法律诉讼活动。
  (2)司法会计活动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3)司法会计活动是以检查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司法会计师的概念
  1.司法会计师的概念与职业属性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以从事司法会计活动为主业的执业人员。
  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的“司法会计人员”——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司法会计师职业。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率先配备了司法会计师,目前检察机关的多数司法会计师同时拥有了检察官职务,这使人们产生了误解,认为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师是职业检察官,甚至有专家要求赋予司法会计师侦查权。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比如指派司法会计师担任侦查员等),在诉讼中并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
  2.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与执业机构
  司法会计师是独立存在的新型社会职业,其执业范围可分为诉讼业务和诉外业务两个部分。
  司法会计师的诉讼业务包括提供司法会计咨询、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等;诉外业务范围包括舞弊诊断、舞弊审计、参与经济纠纷调解、经济事项调查和诉外检验、鉴定事项等。
  我国司法会计师的执业机构一般为诉讼机关的技术部门、司法会计中介机构、司法鉴定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三、近年来检察系统新进司法会计人员的概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司法会计人员的重视程度明显增加。从检察系统的政法干警招考来看,近年来检察系统一直在招录司法会计岗位人员。例如2011年,某检察系统共招录政法干警614人,其中司法会计人员37人,占招录人数的6%;2013年,河南检察系统共招录政法干警478人,其中司法会计人员19人,占招录人数的4%;这些新进司法会计人员要求必须接受过专业的高等教育,并且部分岗位还要求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新进人员为司法会计队伍注入了新血液,并提高了司法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为更好执业奠定了基础。
  四、司法会计师执业现状形成的原因及发展对策
  1.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深度不够,要加大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
  司法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很多基本理论上,人们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大量的分歧与争议,理论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小。并且真正从事司法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不算多。理论研究的深度不够,同样反映在了实践活动中,缺乏理论的指导,司法会计实践活动开展起来非常吃力,在操作中往往无依可寻。所以对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迫在眉睫。
  2.司法会计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对司法会计师来说,在具有执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对相应的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认可。虽说目前随着司法会计的不断发展,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随之增长。司法会计执业的相关法律制度要尽快完善起来,才能更利于司法会计的发展。
  3.缺乏司法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建立资格认证体系刻不容缓
  作为一个新的领域,司法会计的发展要依靠一大批能力和素质合格的司法会计人员。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于我国没有规范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出现了司法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难以保证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
  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人员普遍缺乏审计知识和技术,对一些复杂舞弊诉讼案件的审计调查和鉴定难以胜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相对较高,但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也有所欠缺,而且他们并没有特定的司法会计人员和身份,人员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这使得他们难以全身心投入司法会计实践中,更不会进行较深入的研究总结。也正是由于这种随意性,使司法会计得到人们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其应有的那样,这也给司法会计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要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作用,保证司法会计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建立司法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4.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业务培训和招聘高素质专业人员加入司法会计队伍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财务、审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司法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近年来检察系统对司法会计的招录为司法会计队伍注入了新活力,加大对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是应该长期坚持并不断创新的过程。
  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会计研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所突破。但从目前来看,相关的理论研究还存在概念不规范,理论与实践脱节等诸多问题,在实践中则与开展司法会计业务存在着较大距离。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规范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相关概念以及相关措施的采取,这都将为司法会计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彭朝武.我国法务会计应用的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0年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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